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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24-09-03 09:40:53 【字体: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21〕94号);2.《关于印发<庆阳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庆市民发〔2021〕125号)。

二、受理条件

凡具有本县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5)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下列规定:

(1)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不超过“本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数额;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用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

(3)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4)无经商登记信息。

3.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本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地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等证明材料;

2.签署《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诚信承诺书》;

3.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受理审核。乡镇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部门审核确认。县民政(社救)部门对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对享受特困供养对象的姓名、供养人数、供养金额等信息,按要求在其家庭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资金发放。县民政(社救)部门对审核确认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程序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将供养金发放到对象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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