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民发〔2021〕93号);2.《关于印发<庆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庆市民发〔2021〕124号)。
二、受理条件
凡具有本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或个人都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
1.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本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
3.无5万元以上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
4.无经商登记信息。
三、保障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按困难程度分为全额保障对象和差额保障对象。
1.城市全额保障对象:主要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 ,包括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特困人员的单亲困难家庭等。
2.部分城市差额保障对象:主要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等。
3.特殊情况: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大额刚性支出增加,生活长期严重入不敷出的,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城市全额保障范围。
4.单人户保障:将低保边缘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办理地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疾病、残疾等证明材料;
2.签署《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承诺书》;
3.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意愿,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成员信息等有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授权、委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2.乡镇审核确认。乡镇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在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确认。经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乡镇对享受低保对象的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按要求在其家庭所在社区长期公布。
3.部门备案。县民政(社救)部门对乡镇审核确认的低保对象,按规定进行抽查并备案。
4.资金发放。县民政(社救)部门对乡镇审核确认的城市低保对象资金,按程序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将低保金发放到对象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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