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政策指南
一、受理依据
《庆阳市民政局 庆阳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庆市民发〔2011〕135号)
二、保障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失去父母、查到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认定程序
1、申请。有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甘肃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经所在地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一步进行核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审批结果函告孤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由县(区)民政局局长与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甘肃省孤儿监护协议》,建立孤儿档案,由乡(镇)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两级存档。
4、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四、办理地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需提供的材料
1.儿童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户口)
2.申请人(现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
3.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
4.甘肃省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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