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政策指南
一、受理依据
1.《甘肃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甘民发〔2019〕101号);2.《转发民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民发〔2021〕9号)
二、保障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认定程序
1.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已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所在福利机构向上级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资格查验工作,同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负责审核。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必须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为保护儿童隐私,申请、认定均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4.终止。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福利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民政部门。符合终止情形的,应当于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四、办理地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需提供的材料
1.儿童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户口)
2.申请人(现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
3.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死亡情形的证明材料;
4.甘肃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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