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规范化标准化示范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实施办法
甘民发〔2012〕81号
各市(州)民政局:
现将《甘肃省规范化标准化示范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甘肃省民政厅
2012年7月18日
甘肃省规范化标准化示范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促进福利机构管理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提升服务对象生活质量和水平,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兴建,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设置,主要为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提供住养、生活护理、托管等综合性服务的老年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及综合社会福利院(中心)。
第三条 规范化标准化示范社会福利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儿童福利机构抚育工作指导纲要(试行)》等行业规定。
第四条 规范化标准化示范社会福利机构有正常运营的资金保障,有持续发展运营的能力。
第五条 规范化标准化示范社会福利机构在全省社会福利机构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符合设施规范化、服务亲情化、活动常态化、康复科学化、管理精细化、环境家园化、队伍专业化的“七化”要求,社会声誉好。
第六条 坚持社会福利机构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的宗旨,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周到、细致、耐心服务。严禁虐待、歧视服务对象人格及损害其身心健康行为,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友爱、和谐的人际关系。
第七条 机构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事业单位机构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证》、《食堂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照。
第八条 院舍布局、建筑、基础设施安全实用,无隐患;机构周围环境无危险、无污染、无严重噪音。
第九条 机构内配备比较完善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娱乐、安全等设施,完善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慰藉、技能培训等多方面功能,整合机构和社会各种资源,满足服务对象需求。
第十条 大门显著位置悬挂或设置有本机构名称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标识,院内和楼道主要区域有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生活特点的书画和温馨语言提示。
第十一条 院容院貌好,室内外干净舒适。院内房舍建筑布局合理,有室外活动场地,有花草和四季长青的树木,生活环境安全、便利、舒适、优美。
第十二条 保持院内“一清八无”(卫生清洁,无痰迹、无垃圾、无臭虫、无蚊蝇滋生地、无乱堆乱晒物品、无异味、无臭气、人员无蓬头垢面现象)。
第十三条 总床位数市(州)在150张以上,县(市、区)在100张以上,床位利用率不低于80%。
第十四条 老年人居室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床头安装呼叫系统,楼梯和楼道墙体及卫生间等处设有扶手等无障碍设施,为失能半失能的老人、儿童配备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儿童出入的通道、卫生间和浴室,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第十五条 洗澡间男女分设,防滑透气,使用方便,男洗澡间一次可供6人以上、女洗澡间一次可供3人以上洗浴。儿童福利院根据儿童年龄段的需求,配备适合的洗浴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设有专门的洗涤间。根据人数配置大(中)型洗衣机和家用双缸洗衣机等洗涤设备,儿童福利院洗涤间要配有烘干消毒、整理台、收发专用车辆等设施,设有室内、室外晾晒的场地,有专人负责清洗与管理。
第十七条 老人着装统一,佩带统一的院徽标识。服装得体、干净,经常换洗。儿童衣着适季、合体、舒适、整洁。
第十八条 老人居室被褥、床单、床垫统一。床单、被套印有“ⅹⅹ福利院”标识,整洁、干净。
第十九条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制定分类护理、分类抚育和安置方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条 有专门的医务室或卫生室,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设备,有专业医务人员;不设医务室的养老机构应备有老人急需药品(非处方),并与相关医疗卫生部门签订为老医疗服务协议。儿童福利院、综合福利院(儿童部)不设医务室的应按照《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要求,配备如体温计、血压计、婴儿体重计、婴儿保温箱等基本医疗保健设备和康复器材。福利机构中的医院、卫生所(站)、康复中心要逐步纳入城乡合作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为服务对象建立个人档案。老人有完善的入院手续和记录(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等资料);儿童档案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儿童成长档案。
第二十二条 开展老年人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为老人建立身体健康档案,每年组织体查,有病及时治疗。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人保健知识,提高常见病、多发病自我防治能力,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二十三条 每天组织能起床活动的老人开展群体康复和健身活动,对卧床老人开展个体康复训练,并定期进行康复评估。
第二十四条 遵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儿童选择最适合成长的抚育和安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综合福利院(儿童部)做好入院体检观察和在院定期体检,监测儿童生长发育,有病及时治疗。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患儿及时纳入 “明天计划”等长效机制治疗项目。做好儿童保健、疾病和传染病、流行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开设运动治疗、作业治疗、感觉综合治疗等项目。对脑瘫等各类残疾儿童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康复计划,实施相应的康复治疗,康复儿童有效率达到90%以上。
第二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综合福利院(儿童部)根据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及残疾、智力、能力等情况,开展儿童早期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同时开展职业技能和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第二十八条 有基本的文化、娱乐、康复设施。文化室提供一定数量的图书、报刊、电脑;娱乐室提供电视、音响、乐器、棋牌等设备;健身室配置健身器械设备;康复治疗室配置开展康复治疗使用的基本物理、运动、作业器械;室外配置娱乐、健身设施,配备的设施用品必须符合服务对象需求。
第二十九条 精细管理,规范服务。机构内设部门合理,职能明确,有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结构图。建立健全服务、护理、康复、卫生、安全、财务、捐赠、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基本制度上墙,岗位责任明确,并能严格遵照执行。制定有消防、防汛、防震、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有介绍本机构宗旨、职能及服务对象入住情况的文件资料。制定有中长期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备有定期统计资料和工作总结。有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名册。
第三十一条 建立有老年人参加的管理委员会,有受理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文字记录。建立服务对象自我管理小组,倡导老人互助服务,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文明班组(室)评比活动。
第三十二条 组织老年人经常开展音乐、舞蹈、书法、手工制作、棋牌、健身和旅游等各类文体活动,组织儿童开展游戏、歌咏、舞蹈、体育竞赛、郊游等各类活动,丰富服务对象的精神文化生活。积极组织服务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社会活动,形成健康向上、富有活力、互帮互助、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食堂卫生清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配有基本设施,每周公布食谱,按月公布伙食帐目。炊事员持证上岗,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根据服务对象生活习惯、地域特点和民族习俗,提供搭配合理、营养比较丰富的均衡饮食。服务对象对伙食满意率在95%以上。
第三十四条 坚持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和管理人员定期查房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做到安全无事故。
第三十五条 老年人、儿童生活福利待遇良好,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第三十六条 机构护理人员配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分别为1:4和1:1.5;与健全儿童、婴儿和残疾儿童的比例分别为1:6和1:1.5;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2.5。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人数的10%。
第三十七条 领导班子事业心强,精干务实,团结协作,清正廉洁,掌握基本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科学管理水平,能带领全院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干部职工、服务对象对领导班子工作满意率在95%以上。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仪表仪态好,统一着装、佩证上岗,爱岗敬业,有为服务对象进行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心理慰藉、教育辅导等方面的工作能力,遵纪守法,行为文明,服务热情周到。
第三十九条 有适合工作需要的管护人员队伍。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或轮训,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护理、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比例逐年提高。
第四十条 规范化标准化示范社会福利机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经市(州)民政部门审核,根据《甘肃省规范化标准化示范社会福利机构评审办法》、《甘肃省规范化标准化示范社会福利机构考核评分标准(暂行)》、《甘肃省规范化标准化示范儿童福利机构考核评定标准》,省民政厅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统一命名,悬挂甘肃省规范化标准化示范社会福利机构标牌。
第四十一条 规范化标准化示范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省民政厅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对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撤销命名。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甘肃省规范化标准化示范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在施行中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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