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准确认定救助申请对象(以下简称认定对象),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
(一)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1、申请人;
2、配偶;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5、户口和父母在一起的未婚子女;
6、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7、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确定认定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可对认定对象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婚姻法》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人员。
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
我县居民申请本县社会救助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对申请人及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或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复审,认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其他家庭基本经济情况。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或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
2、经营性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转包所得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及加工等农副生产等收入;从事工艺、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主要包括储蓄存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辞退金、赔偿收入、遗属补助金、住房公积金、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房产、债权、金银饰物、古董字画(具有收藏价值的)、其他财产等。
国家和本市有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一)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申请本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本县城乡低保标准;申请本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本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本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5%)。
(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申请本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及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之和(城市按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按扶贫部门公布的贫困线标准)。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4、债权;
5、金银饰物;
6、古董字画。
(三)家庭财产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轿车、客货车和其他经营性机动车的;
2、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建筑面积人均超过20平方米的。
3、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四、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对时段
(一)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应对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期内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
(二)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五、家庭经济状况登记与核对授权
申请人在申请本县社会救助时,应按照救助部门规定如实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见附件),登记表及声明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县核对机构建档保存,另一份归档到社会救助家庭档案。声明书同时作为救助部门核对其家庭成员有关证券、银行存款、房产、个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车辆、公积金等经济状况信息的授权。
六、法律责任
经核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情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该家庭自申请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4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按照本县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处理,该家庭自停止社会救助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4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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