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和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低保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按照省市要求,根据物价波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低保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城乡低保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社会捐赠收入等。
县财政局应当将城乡低保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同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城乡低保资金。
第五条 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应当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低保对象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认真测算下一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需求并报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县财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应当规范城乡低保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城乡低保资金预算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应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将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综合考虑城乡低保工作量等因素予以合理安排。县级财政按本县上年度支出救助资金总额的1-2%安排当年社会救助工作经费。
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发放
第八条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城市低保资金实行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低保按季度发放,每季度初通过“一折统”发放,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到户。
第九条 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应及时将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在接到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后3日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足额一次性拨付至代理金融机构。代理金融机构必须在收到资金2日内将低保资金按时划入低保对象账户。
第十条 年终,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县财政局报送城乡低保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和经办人员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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