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zj-2024-0003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1-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议提案办理 |
关于答复政协环县委员会十届三次会议 第17号委员来信办理情况的函
周健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
(一)加强工作力量。坚持选优配强,确保有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主任”;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督导员”。
(二)加强业务培训。县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培训内容要突出儿童督导员职责、儿童主任职责,突出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家庭教育等重点。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一)培育孵化社会组织。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加强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关爱保护服务水平,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结合实际需要做好资金保障,重点购买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要加大政府购买心理服务类社会组织力度,有针对性地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儿童提供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专业性关爱服务,促进身心健康。
(三)发动社会各方参与。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动员引导广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深入贫困地区、为服务对象提供关爱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救助帮扶,引导企业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三、明确各级相关职责
(一)村(居)民委员会及儿童主任职责。督促留守儿童监护人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被委托人履行好照护责任;落实每月至少一次入户走访制度,准确掌握留守儿童生活、学习等相关情况,了解留守儿童心理变化情况;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落实定期信息报送制度。留守儿童出现心理异常、严重不良行为、遭受不法侵害和意外伤害时,被委托人无法或怠于履行照护责任时,村(居)民委员会及儿童主任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通知留守儿童监护人尽快返回。
(二)乡镇人民政府及儿童督导员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及儿童主任实施好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工作,坚持每月组织开展辖区委托照护工作督导检查,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及保障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
(三)县级民政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在委托照护工作中存在工作懈怠、弄虚作假、瞒报误报等行为的,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问责,并定期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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