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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04 00:00:00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提高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民发〔20162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市(州)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

第三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

第五条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和工作创新等4个评价指标构成,每个评价指标分解为若干项评价内容,具体评价内容可视年度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省、市(州)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各地工作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七条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展情况,逐年确定公布当年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九条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市(州)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地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实地核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织力量对各市(州)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综合评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数据,对各市(州)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

(四)通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条 各市(州)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各地改进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通过“以奖代补”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省级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在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绩效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细则,并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甘肃矿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甘民发〔2014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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