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环县民政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省、市、县有关的政策规定;负责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管理中央、省、市下拨的民政事业专项资金,指导监督检查民政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指导各乡镇的民政工作。
2、负责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3、切实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办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负责福利院、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承办企业职工遗属和大巴咀农场农工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4、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协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自治工作;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
5、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县内社会团体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6、负责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7、负责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救助管理和孤残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习俗改革,实施婚姻、殡葬、收养、社会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8、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开展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和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承办县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合并、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际、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调处工作。
9、负责县内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合理使用;承办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评审使用工作。
10、负责组织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向县内外筹募善款,发展慈善事业,开展省内外慈善机构、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各种慈善宣传、慈善捐赠接收工作,救助弱势群体工作。
11、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环县社会救助管理局
承担全县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包括特困人员的确定审批、生活费发放以及吃、穿、住、医、葬的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方面的社会救助事项;承担农村养老机构建设管理与服务;承担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等特殊救助对象生活救助管理;承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定;研究制定本县在上述工作范围内的政策、规划、措施;负责救助对象的核查、审批、资金发放、档案管理;负责救助资金筹措、管理;承办县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环县慈善会
1、筹募捐款。通过各种形式筹募本会创始基金、专项基金以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省、市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2、扶弱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包括助寡、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承担赈灾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善款善物;承办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事业。
3、体察社情民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掌握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的情况和资料,为捐赠者和救助者提供优质、高效、无偿服务。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咨询性意见。
4、发展慈善事业。运用有效宣传媒体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弱济困活动,开展与省内外、港澳台地区及国际慈善机构、慈善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为他们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提供服务。
四、婚姻登记处
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五、环县综合福利院
负责环城、木钵、樊家川、八珠四乡镇五保人员供养服务;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遣送;负责城镇空巢老人自费代养。
六、乡镇敬老院
负责各乡镇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服务。
七、南北关社区
1、管理职能: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治管理,搞好社区卫生、社会保障、文化和治安等各项管理,完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共建理事会确定的管理目标。
2、服务职能:组织社区成员进行便民服务,动员和组织社区成员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办好社区服务业;协助政府落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介绍就业和开展优抚救济工作。
3、教育职能: 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和“两劳”人员教育,开展职业培训、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开展五好文明创评活动,形成具有本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4、监督职能: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成员指派或共建理事会成员委托,并及时将监督意见向上级机关及部门反馈,对社区内的物业管理,履行其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5、配合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完成有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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