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jz-2024-0002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0-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关于在全镇范围内禁止捕猎破坏草原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森林草原植被,维护森林草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在全镇范围内禁止捕猎破坏草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本通告所指禁止捕猎范围为全镇所有行政区域内。
二、工作职责
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全镇禁捕工作;各行政村是组织实施禁捕的主体,严格落实各项禁捕的管理措施,做好本村的禁捕工作。各村护林员和草管员负责宣传森林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责任区森林草原进行经常性巡查,制止和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处罚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方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环县毛井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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