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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靳正杰同志免予党纪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9-07 00:00:00 【字体:

靳正杰,男,汉族,196619日出生,身份证号622822********4775,高中文化程度,环县毛井镇乔崾岘村刘半掌组人。2004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乔崾岘村村民,环县正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正杰商务宾馆法人代表。

20181959日、518日,环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毛井镇乔崾岘村民靳正杰经营的位于环县环城镇环江大道的正杰商务宾馆先后三次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环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额,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规定,对靳正杰作出当场罚款二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共计罚款六百元。

据上事实,靳正杰同志身为共产党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违纪。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经镇党委201897日会议研究决定:对靳正杰同志免予党纪处分,指出错误,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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