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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会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9-07 00:00:00 【字体:

李会军,男,汉族,生于196610月,身份证号622822********4739,小学文化程度,环县毛井镇砖城子李甘掌组人。1987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该村村民。

201841710时许,毛井交警中队在毛井街道西段例行检查时,对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蓝色时风牌农用三轮摩托车进行检查,该三轮车实际驾驶人为毛井镇砖城子村民李会军,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平台,未查询到李会军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日,环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李会军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据上事实,李会军同志身为共产党员,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违法行为。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镇党委201897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会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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