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z-2024-0001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环县木钵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木钵镇专职调解员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村委会(社区)、镇直各单位:
现将《木钵镇专职调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环县木钵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木钵镇专职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专职调解员队伍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提升工作质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 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专职调解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调解员,是指由木钵镇矛盾纠纷综合调处服务中心聘用和管理,从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调解员的职责任务:
(一)按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周期,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对排查中发现的纠纷信息,按照木钵镇矛盾纠纷综合调处服务中心信息报送的要求上报;
(二)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议、自愿达成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对调解的纠纷,认真开展纠纷回访,防止纠纷反复;
(三)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四)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
(五)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回访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严格遵守木钵镇矛盾纠纷综合调处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人民法院业务指导;
(七)认真完成党委政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矛盾纠纷综合调处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专职调解员的聘用与解聘
第四条 村(社区)专职调解员的聘用由木钵镇矛盾纠纷综合调处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根据辖区内调解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按照村(社区)2名的标准配备专职调解员。
第五条 专职调解员的聘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身体健康、热心调解工作;
(二)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转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三)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专职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相应的知识水平;
(五)通过岗位培训,取得人民调解员资格;
(六)专职调解员的聘用期为3年。60周岁以上的实行一年一聘,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七)优先选聘具有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以及老教师、老干部等有群众基础的社会人士,不断提高专职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
(八)在职公务员、事业人员、村(社区)两委会干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以及其他在职财政供给人员不得聘用,如安排到调解岗位,不得兼职取酬。
第六条 专职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三)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
(四)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终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案件,骗取个案补贴的;
(六)不能胜任调解工作;
(七)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
(八)自愿申请辞职;
(九)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调解员的。
第三章 专职调解员的补贴
第七条 按照《关于加强人民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村(社区)专职调解员“工作补贴+个案”的职业保障机制。
第八条 镇政府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并将专职调解员工作纳入“以奖代补”的范围,保障正常开展工作。按期化解1件两年以内、两年以上三年以内、三年以上的重复信访事项或信访积案,每件分别奖励200元、400元、600元;每调处化解1件矛盾纠纷,且在半年内不反复的补助200元,村两委保障专职调解员交通、伙食等需求,支持开展工作。
第四章 专职调解员的管理
第九条 村(社区)专职调解员由木钵镇矛盾纠纷综合调处服务中心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负责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不断提高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水平。
第十条 专职调解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调解工作实绩(排查情况、调解数量、质量、纠纷调处率、调处成功率)、遵守调解纪律、群众认同感满意度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村(社区)专职调解员考核由木钵镇矛盾纠纷综合调处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补贴、奖励惩戒、续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木钵镇矛盾纠纷综合调处服务中心按照分层分级的原则,有计划地对专职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不少于4期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加强对专职调解员的人身保护,为专职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木钵镇矛盾纠纷综合调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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