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z-2021-0005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4-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木钵镇关于违规调引、出售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的告知书
为强化生猪、活羊等动物调运出售的监管,防范疫情传入,全力保障养殖户生产健康发展,根据环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要求及镇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现就严禁违规调引、出售动物告知如下:
一、严禁养殖户从省外购进用于饲养的生猪、活羊等,需要补栏的,可从省内养殖场(户)购进有耳标,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
二、养殖场(户)严禁在网上购买来源不明、无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无耳标的生猪(活羊)等动物,严禁用未备案车辆运输动物。
三、规模养殖场(户)从省外购进生猪补栏的,调运前要主动向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是有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三是有牲畜耳标;四是运输车辆有登记备案,并办理“点对点”调运手续后方可调运。
四、调引的生猪(活羊)到达目的地后,养殖场(户)要立即向木钵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做好落地检疫及隔离观察制度。
五、购买来源不明的生猪(活羊)等动物要谨慎,因为没有合法合规手续,未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活羊),传播非洲猪瘟、布病等动物疫情的风险极高,一旦引发疫情,须全群扑杀,扑杀后一律不予补偿。因此广大群众购买生猪(活羊)时,要实行实名制,一定要索取出售方的身份证号、姓名、联系电话。对走乡串户贩卖不明来源生猪(活羊)的非法商贩要及时进行举报,凡是发现私自贩运生猪(活羊)未附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一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六、坚决禁止私自出售财政补贴的湖羊,私自出售不仅触犯《动物防疫法》且构成套取国家财产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依法对养殖期间产生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自觉接受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人员的监督;禁止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和随意抛弃病死、毒死、染疫、检疫不合格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以及其他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
八、对违规购买、无证偷运等违法调运生猪(活羊)、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害化病死动物,造成疫情的,依据《动物防疫法》实施严肃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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