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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钵镇2019年农村低保申报审批工作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8-11-01 00:00:00 【字体:

为切实做好2019年农村低保申报审批工作,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根据《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2019年农村低保申报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政办发〔2018〕143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农村低保申报审批工作的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公布如下。

一、保障对象

凡属我镇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3720元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都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对象按困难程度分为四个类别:

一类对象:

1. 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 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类对象:

1. 家庭主要劳动力经省、市、县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2.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3.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4. 家庭主要劳动力经省、市、县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5. 家庭供养大中专学生,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类对象:

 1. 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2. 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3. 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4. 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四类对象:

1. 家庭成员经省、市、县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 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 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4.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农村低保类别。

按单人户施保对象: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 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本方案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我镇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1.5 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镇规定条件的家庭。凡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提出农村低保申请后,由镇人民政府、县社救局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若申请农村低保家庭有消费性(经营性)车辆或大型农机具、有在编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有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有出资工商经营性实业等超出我县规定条件情形的,除因残因病因学刚性支出较大、确实入不敷出、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程序纳入外,一般情况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若家庭无上述“四有”等情形,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参照单人户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兜底保障对象: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包括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不得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4.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消费性(经营性)车辆、大型农机具或银行存款超过3万元以上的家庭;

5.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6.离开户籍所在地(环县)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或承包地撂荒的家庭;

7.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不得纳入农村低保;

8.在编财政供给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仅限于在编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9. 村干部家庭;

10.其它不宜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家庭。

二、补助标准

2019年我县农村低保补助标准为:一类对象310元/人月,二类对象290元/人月,三类对象84元/人月,四类对象58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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