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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钵镇脱贫攻坚期间干部问责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31 00:00:00 【字体:

中共环县木钵镇委员会

环县木钵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木钵镇脱贫攻坚期间干部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村党总支支部)、村委会、各驻村工作队

《木钵镇脱贫攻坚期间干部问责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脱贫攻坚工作纪律,促进全体镇村干部认真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确保我镇脱贫攻坚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省、市、县关于机关效能和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有关规定,结合我镇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承担精准脱贫工作任务的所有工作人员(含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长)。

    第三条  问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惩教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撤销村党支部书记职务(由下派干部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免除党支部书记职务,并调换岗位),并由镇纪委对其任职期间的廉洁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其他村干部(含主任、副主任、副支书、文书、民调信访主任等)由镇纪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厉追责;包村领导(干部)在党委(扩大)会议上做检查,年终考核均不推荐、不评优;驻村工作队长年终考核等次定位不称职,或直接向派出单位发函申请召回;其他驻村队员向党委、政府做书面检查,年终考核不推荐、不评优。

(一)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不贯彻、不执行,或虚以应付的;

(二)脱贫质量不高,利用虚假材料脱贫,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搞数字脱贫、假脱贫,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在扶贫项目实施、验收等环节中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或以权谋私、搞“雁过拔毛”式腐败的;

(四)在国家、省、市、县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五)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脱贫攻坚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和贫困人口、贫困村脱贫出列任务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科级干部(包村干部)在党委(扩大)会议上做检查,年终不推荐、不评优;一般干部在全体干部大会上做检查,办公室人员调整至一线工作;驻村工作队长年终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村干部(含支书、主任、副支书、副主任、民调信访主任、文书等)向镇党委做书面检查,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

(1)对脱贫攻坚政策措施研究不透,指导政策出现明显失误或者偏差,向上级部门报送资料不及时,部门沟通不紧密,分管领导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影响的;

(2)贫困户识别不精准,四类人员清理不彻底,贫困户收入核算不准,搞人情扶贫、关系扶贫,出现应纳入而未纳入或者不符合标准被纳入的;

(3)扶贫项目安排不科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应享受而未享受的;

(4)扶贫项目验收走过场,资金报账不及时,报账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影响的;

(5)扶贫项目组织开展不力,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开工、竣工(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影响贫困户按期脱贫的;

(6)不按要求进行驻村考勤,或驻村帮扶工作不扎实、不深入,造成群众反映问题强烈的;

(7)对群众信访举报、媒体监督反映扶贫、脱贫问题,以及有关单位转办问题,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按程序反馈办理,对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8)督促、检查和监督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查处问题不到位,对巡察、纪检、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整改不力的;

(9)擅自更改、调整扶贫相关信息数据的。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镇管帮扶干部由镇纪委或党委书记、镇长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在全镇干部大会上做检查,并由镇纪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厉追责,年终考核不推荐、不评优。

(1)未亲自入户与帮扶户面对面对接的;

(2)制定的“一户一策”脱贫措施与群众实际不符,措施落实率低,帮扶无成效,群众满意度不高的;

(3)不服从驻村队长或包村领导调度,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

(4)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问题整改或对整改工作虚以应付的;

(5)帮扶责任人未及时准确反映群众诉求,未及时解决应当可以解决的实际困难,造成负面影响的;

(6)扶贫政策措施宣传不到位,群众知晓率低,扶持政策应享受而未享受,甚至误导、欺骗贫困群众的。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六条  应当予以问责的相关责任人员,由镇纪委对其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此办法提出问责意见,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问责调查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适时补充完善。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木钵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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