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scx-2025-0000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5-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罗政发〔2024〕62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罗山川乡人民政府 关于李金山养殖场等3宗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备案的通知
陈渠子村、龙柏山村委会:
你两村报来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收悉,我乡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资耕发〔2020〕2号)等文件规定,对该宗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和设施建设方案进行了审查,提出以下备案意见:
一、基本情况:
1.李金山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申请人:李金山),选址在罗山川乡陈渠子村高小塬组,协议用地0.57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0.57亩,配套设施用地0亩。
2.徐治国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申请人:徐治国),选址在罗山川乡龙柏山村刘吊庄组,协议用地0.93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0.93亩,配套设施用地0亩。
3.徐万富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申请人:徐万富),选址在罗山川乡龙柏山村李洞子组,协议用地1.45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1.45亩,配套设施用地0亩。
二、用地协议面积和设施建设方案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备案,期限为10年。
三、经备案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设施性质或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四、设施农业用地期满后,积极落实土地复垦义务。
罗山川乡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4日
罗山川乡人民政府 关于 李金山 养殖场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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