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scx-2021-0001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医疗卫生 |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
一、征缴范围和时间
(一)征缴范围,我乡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新生儿)。
我乡城乡居民因参军、就学、务工,婚姻、异地居住生活等原因已在异地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职或退休职工,不得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村收集整理异地参保佐证资料,并装订存档。
(二)时间和待遇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即按年缴纳,一次性缴清。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享受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参保信息登记并缴费,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待遇;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的,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参保登记并缴费,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待遇。未在规定期限内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缴费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死亡、迁出、确认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在2021年1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逾期不予受理。
二、资助标准
资助2021年参保人员范围以2020年9月30日在册的各类需资助参保对象为准,之后随着动态管理等因素新增的资助对象,应到时随时增加随时资助。对城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类别进行补贴,确保参保率达到100%,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乡享受定补的优抚对象(含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籍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每人资助280元;
(二)城乡低保二类保障对象按个人缴费部分的60%给予资助,每人资助168元;
(三)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重点救助对象不相重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三、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缴纳参保费用可到指定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缴费或通过微信、支付宝自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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