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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scx-2021-0008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4-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应急管理

庆阳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时间:2021-04-15 【字体:

当前,我市森林草原防火进入关键期。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市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发﹝2020﹞60号)等法律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21年3月27日至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庆阳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林(草)地及其边缘地带。

三、禁火规定

在森林草原防火禁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点火把、生火取暖;

(二)严禁烧荒、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和废旧地膜;

(三)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明火祭祀行为,提倡文明祭祀;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五)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

凡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须接受扫码登记和防火检查,拒不配合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禁止通行。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周边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火源进山入林。

四、落实措施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机构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从严管控野外火源,严格监管特殊人群,强化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坚决扛起防灭火责任。所有护林员、草管员要坚持全天候巡护,各级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要加强备勤备战,随时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各项准备工作。

五、严肃追责

对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追究监护人责任。

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火规定,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拨打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庆阳 人民政府 森林 草原 禁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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