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scx-2021-0008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4-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应急管理 |
庆阳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当前,我市森林草原防火进入关键期。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市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发﹝2020﹞60号)等法律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21年3月27日至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庆阳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林(草)地及其边缘地带。
三、禁火规定
在森林草原防火禁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点火把、生火取暖;
(二)严禁烧荒、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和废旧地膜;
(三)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明火祭祀行为,提倡文明祭祀;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五)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
凡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须接受扫码登记和防火检查,拒不配合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禁止通行。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周边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火源进山入林。
四、落实措施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机构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从严管控野外火源,严格监管特殊人群,强化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坚决扛起防灭火责任。所有护林员、草管员要坚持全天候巡护,各级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要加强备勤备战,随时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各项准备工作。
五、严肃追责
对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追究监护人责任。
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火规定,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拨打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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