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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scx-2023-0007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3-06 废止日期:
文 号: 环建发〔2023〕25号 所属主题: 乡村振兴

关于印发《环县2023年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3-06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环县2023年农房抗震改造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农房抗震改造工作。

 

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日

 

 

环县2023年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以及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定的《甘肃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甘建村〔2022〕180号)精神,结合环县农村群众住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工作要求,继续实施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目标任务

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目标,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为抓手,以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为着力点,坚持“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的原则,持续做好农村危房动态监测改造,实现动态清零,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建造方式和绿色建材应用,提高抗震防灾能力,提升农房建设品质,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保障对象
    农房抗震改造保障对象主要是指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六类对象”(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和其他农户。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农房抗震改造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的,享受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移民搬迁等政策的,不得享受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
    四、工作机制
   (一)对象认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也脱贫户;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单位认定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申请程序。将仅有一套(院)住房并经鉴定不满足当地抗震设防目标要求的,且有能力、有意愿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新建住房的农户纳入农房抗震改造试点范围。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可将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纳入农房抗震改造范围,同步进行整治。农房抗震改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申请、抗震鉴定、对象认定、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逐级审批,阳光操作。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退役军人、军烈等重点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三)规划选址。对新建住房,特别是异地新建住房,要严格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文件要求(即:全县所有居民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要将异地新建住房农户全部报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进行宅基地审批,新建住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和宅基地用地整体规范要求,要和各行政村、村民小组集中安置结合起来,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安置为导向,确保农村建房用地规范合理,同时做好农房建筑风貌引导,特色突出。

(四)认定鉴定。各乡镇要以《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为标准,对农户申报的享受农房抗震改造的农房进行初步排查确认;住建局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乡镇初步确认的农房进行全面认定鉴定。各乡镇、住建局及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之间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完整,不错鉴、不漏鉴。拟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拆除重建的,无须对原房屋进行抗震鉴定;拟加固改造的房屋必须对原房屋进行抗震鉴定;对已鉴定为危房的、生土承重结构、砖土混杂结构及建成超过40年的房屋可直接认定为不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五)改造标准。各乡镇要积极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符合实际的农房抗震改造方式。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建设技术导则》《庆阳市农村危旧窑洞加固改造技术指导》等有关标准要求,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六)组织实施。各乡镇党委、政府是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结合辖区农村居民住房现状,对确定的保障对象及时组织开工建设,加强建设施工过程的安全巡查和质量监管针对经济基础差、劳动力薄弱,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农户要统筹力量保障其住房安全。

(七)档案管理。农房抗震改造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档案应包括农户申请、审核审批、抗震鉴定、施工协议、竣工验收等材料,加固改造的还应包括加固技术方案或设计图纸等材料。按要求同步做好“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及时更新“六类对象”动态监测、农房抗震改造计划任务、项目管理及乡村建设工匠名录信息,全面建立、完善电子档案管理体系。

(八)施工管理。各乡镇要督促建筑工匠或施工队伍履行施工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或返修责任;要加强农房抗震改造的指导,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的要及时告知农户或施工队,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巡查记录。

(九)竣工验收。农房抗震改造项目竣工后住建局乡镇政府共同进行逐户逐项验收,验收率要达到100%,对验收不合格的及时告知设计、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资金拨付。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22]27号)要求,由县住建局根据全县农房抗震改造实际竣工时间节点,分批次、分阶段完成验收、资金拨付。补助资金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五、补助标准

(一)面积标准。新建主要居住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二)新建房屋补助标准。①新建房屋建筑面积15-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且达到抗震设防验收标准的,户均补助1.2万元;②新建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且达到抗震设防验收标准的,户均补助2.4万元;③新建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且达到抗震设防验收标准的,户均补助2.8万元。

(三)加固改造补助标准。对既有农房(房屋和窑洞)以加固的方式实施抗震改造,并符合《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建设技术导则》的,根据加固技术方案,按照以下补助标准进行补助。一是加固改造房屋建筑面积15-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补助标准为:①单独加固基础或增加上、下圈梁构造柱,户均补助0.3万元;②既加固基础又增加上、下圈梁构造柱,户均补助0.6万元;③既加固基础又增加上、下圈梁构造柱,并加固改造屋面的,户均补助0.9万元;二是加固改造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补助标准为:①单独加固基础或增加上、下圈梁构造柱,户均补助0.6万元;②既加固基础又增加上、下圈梁构造柱,户均补助1.2万元;③既加固基础又增加上、下圈梁构造柱,并加固改造屋面的,户均补助1.8万元;三是加固改造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标准为:①单独加固基础或增加上、下圈梁构造柱,户均补助0.8万元;②既加固基础又增加上、下圈梁构造柱,户均补助1.6万元;③既加固基础又增加上、下圈梁构造柱,并加固改造屋面的,户均补助2.4万元;四是加固改造窑洞补助标准为:①改造1孔窑洞,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户均补助1万元;②改造1孔窑洞,面积20平方米以上,并实施砖砌崖面的,户均补助1.8万元;③改造两孔及两孔窑洞以上,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户均补助1.6万元;④改造两孔及两孔窑洞以上,面积50平方米以上,并实施砖砌崖面的,户均补助2.4万元。

(四)政府兜底保障补助标准。“六类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的相对困难家庭,确需实施农房抗震改造政策的,由县政府兜底保障,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1人户补助30平方米、2人和3人户补助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补助13平方米,最高按照78平方米进行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持续巩固住房安全保障成果。保持住房安全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动态监测和改造,坚决守住不发生住房安全规模性返贫底线。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乡(镇)政府和村“两委”要充分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对重点对象、重点住房、重点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发现一户、鉴定一户、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农房抗震改造任务要根据当年动态监测情况,增量及时解决、变量动态保障,不限指标、不限名额,实现动态清零。对于无法纳入当年农房抗震改造任务的要妥善做好临时安置,及时纳入次年改造任务予以解决,对于危房户和无房户无改造意愿、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安居问题的,在履行确认改造意愿程序后可不纳入农房抗震改造范围,原有危房应依法依规妥善处置,不得用于居住。
    (二)切实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水平。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加强农房设计,鼓励引导村民选用《环县农宅建筑风貌方案设计》通用标准图集进行建设,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对农户建房质量安全、抗震结构、建筑节能、建筑风貌等进行科学引导和管控,建设一批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居住品质,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农房抗震改造任务,不断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水平。
    (三)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结合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要求,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建立“农户日常自查、镇村定期排查、县级随机巡查”的农房安全隐患常态化监测机制,依托《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构建数字化监测体系,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对排查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实时监控、精准施策、分类整治,符合农房抗震改造条件的及时纳入支持范围予以解决,不符合条件的由产权人(使用人)自行整治。力争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甘建村2021〕383号)要求,做好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由县住建局聘请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乡村建设工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2023年全县共计划培训乡村建设工匠1000人,其中:带头工匠50人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组建农村建房专业施工队伍,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房抗震改造,依托《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信息库,将乡村建设工匠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将其培训情况、持证情况、业绩情况、信用情况、农户评价情况等纳入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管。

(五)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继续开展传统村落调查储备工作,将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村落争取纳入国家保护名录。建立完善档案信息,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按照村落概况、自然地理、选址格局、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生产生活、民俗文化、村志族谱、交通导览等9部分内容进行综合评价。积极推进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建设,通过数字化、信息化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共享和发展。研究建立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与乡村振兴相适应的有效路径,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建立保护发展长效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调联动。由县住建局负责,做好财政、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与各乡镇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做好保障对象认定、房屋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政策引导,部门间协调联动,深化数据共享、比对和风险筛查预警,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六类对象分类精准、调整及时、管控有序,帮扶到位的住房安全保障防返贫体系,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成果。
    (二)加强建设使用管理。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省住建厅印发的农村危房鉴定技术指南、安全隐患排查和危房修缮加固技术导则,组织施工现场巡查和技术指导监督,强化农户和建设方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要按照省住建厅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村2022〕59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要按照一户一档,加强农户档案整理和信息录入,规范项目管理。要深入开展建新住危整治工作,对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建新不拆危仍在危房中居住的,要以发放告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农户,依法依规动员农户限期拆除或搬离,严禁建新住危。
    (三)做好补助资金管理。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23农房抗震改造任务务必于10月底前全部完成,11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任务。各乡镇应于每月20日前将农房抗震改造进度报送住建局村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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