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scx-2023-0008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0-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兜底暖民心、救助见实效”社会救助政策系列宣传—农村低保
社会救助是民生保障最后一道防线,与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息息相关。为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三抓三促”行动走深走实,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知晓率,环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特别推出“兜底暖民心、救助见实效”社会救助政策系列宣传,主要介绍最新的社会救助条件和标准,为困难群众申请各类社会救助提供更多方便。今天专题介绍农村低保政策。
01
申请条件
凡具有本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或个人都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
1.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
3.无5万元以上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
4.无经商登记信息。
农村低保对象按困难程度分为一、二、三、四类保障对象。
1.农村低保一类对象:主要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 ,包括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特困人员的单亲困难家庭等。
2.农村低保二类对象:主要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等。
3.特殊情况: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大额刚性支出增加,生活长期严重入不敷出的,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农村一、二类保障范围。
4.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
5.单人户保障:将低保边缘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我县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02
2023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5580元,其中:一类对象每人每月465元,二类对象每人每月442元,三类对象每人每月89元,四类对象每人每月62元。
03
04
环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0934-4421925
演武乡:0934-4619406
合道镇:0934-4461116
天池乡:0934-4638303
曲子镇:0934-4451214
木钵镇:0934-4553261
八珠乡:0934-4573502
樊家川镇:0934-4653702
洪德镇:0934-4681127
山城乡:0934-4479247
甜水镇:0934-4482146
虎洞镇:0934-4495003
毛井镇:0934-4596005
车道镇:0934-4524028
芦家湾乡:0934-4696100
小南沟乡:0934-4514501
罗山川乡:0934-4718007
南湫乡:0934-4726102
耿湾乡:0934-4580107
秦团庄乡:0934-4660167
环城镇:0934-442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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