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lscx-2026-00009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4-01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村务公开 |
关于做好家畜口蹄疫防范工作告知书
各养殖场(户)、动物贩运户: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的动物疫病。该病感染对象是猪、牛、羊及其它家养和野生偶蹄动物,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该病传播速度快,发病率高;成年动物死亡率低,幼畜常突然死亡且死亡率高,仔猪常成窝死亡。主要症状为:牛呆立流涎,猪卧地不起,羊跛行;患畜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出现水泡;发病后期,水泡破溃、结痂,严重者蹄壳脱落,恢复期可见瘢痕、新生蹄甲。传染源主要为潜伏期感染及临床发病动物。感染动物呼出物、唾液、粪便、尿液、乳、精液及肉和副产品均可带毒。康复期动物可带毒。易感动物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生殖道和伤口感染病毒,通常以直接或间接接触(飞沫等)方式传播,或通过人或犬、蝇、蜱、鸟等动物媒介,或经车辆、器具等被污染物传播。如果环境气候适宜,病毒可随风远距离传播。
春季是动物疫情的高发季节,口蹄疫防控形势严峻,传入风险持续增高,为有效防范疫情传入,各广大养殖场(户)、动物贩运户要高度重视,认真排查,加强防范,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外疫不传入,内疫不发生。
一、做好免疫接种,消除疫情隐患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切实消除免疫空白点。要规范实施免疫,有条件的养殖场监测幼畜母源抗体水平,通常畜群母源抗体合格率在50%左右时,进行首次免疫。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首次免疫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家畜在调运前21~28天可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二、严格消毒程序,强化生物安全管理
养殖场户应根据本场实际建立人员、车辆、畜群、物资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措施。限制无关人员进出养殖场,严格执行进出人员更衣换鞋、手部消毒等卫生制度,有条件的养殖场,可在入口处设立淋浴间。禁止外来车辆随意进入养殖场,确需进入的,应彻底清洗消毒。场内严格实施净区和污区管理,人员、物资、车辆、家畜等应遵循从低风险区向高风险区移动的原则。落实引种隔离观察制度,确认畜群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
三、严格检疫,把好畜禽调运关
家畜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从交易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引进畜禽时要做好产地疫情调查,对引进的畜禽应先进行隔离观察,确认健康无疫后方可进入生产区混群饲养。定期对场内家畜进行疫病检查,对检出的病畜或阳性带毒畜应按不同情况及时妥善处理,患病畜禽应予以扑杀或淘汰。
四、科学饲养,提高家畜抗病力
严格执行“全进全出”制度,坚持自繁自养,确需引进的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保持合理的饲养密度,定期消毒圈舍、通风换气和保持舍内温度。饲草饲料必须达到饲料卫生标准,严格按照《兽药使用准则》使用兽药,禁止饲喂劣质、变质、霉变饲料。
五、强化疫情排查,做好疫情报告
加强场(区)疫情排查,一旦发现病畜出现体温升高,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有水疱等症状,要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限制家畜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及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用具、交通工具、圈舍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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