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scx-2023-0006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6-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村务公开 |
罗山川乡各村村规民约
西阳洼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学法知法,遵纪守法, 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生产、生活、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的设施。
第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互帮互助,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不搬弄是非,不仗势欺人。
第四条 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搞铺张浪费,不搞陈规旧俗,不搞宗族派性,不搞赌博活动,不乱埋乱葬,不扰乱公共秩序,反对家族主义,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勇于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自觉远离邪教、毒品,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到村风文明。
第六条 维护村容村貌,搞好环境卫生,美化生活环境,屋前屋后保持环境整洁,无乱堆乱放,无露天粪坑,无白色垃圾。
第七条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做好门前卫生“三包”;积极维护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成果,对违反规定行为,人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情况一经核实,对当事人轻者给予教育批评,现场纠正;重者给予 50—200元不等的处罚。
第八条 自觉养路护路,维护道路畅通,不准在道路两旁搭建违章建筑, 乱堆乱放,不准在道路上打谷晒场,不准在路肩上种植作物,侵占路面, 影响交通,如有违者立即予以清除,其清除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九条 植树造林、美化环境,倡导义务植树活动,严禁未经批准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树木,违者按《森林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 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禁止在耕地、河渠边、道路旁取土、挖塘,违者按破坏土地资源处理。
第十一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 服从村级规划,不损坏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不得未经批准乱搭乱建,对不服从规划和乱搭乱建的房屋,予以劝拆或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服从村级组织管理,主动自觉缴纳相关费用。饲养家禽家畜要主动看护和管理,家犬伤人主动赔偿。
第十三条 对家庭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好赡养任务,保障老人基本生活。父母必须保证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提倡尊老爱幼,严禁虐待遗弃老人和儿童。
第十四条 婚姻自由, 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主动领取 《结婚证》, 禁止包办婚姻,男女平等,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反对家庭暴力。
第十五条 凡是适龄青年,都要积极报名参军,履行保卫国家义务,对逃避服兵役行为按《兵役法》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由村委会酌情进行处理。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罗山川乡苇芝城村村规民约
为进一步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步伐,提高全体村民民主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树立良好的村风、朴实的民风,建设经济发展、文明和谐、卫生整洁的新农村,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条 全体村民应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乡村振兴事业。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学习和养殖等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农民。
第二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觉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三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新建房屋、羊棚、草棚等设施须向村委会及乡政府报批,严禁未批先建。
第五条 遇有石油开发等勘测施工单位,及时上报村“两委”,不得随意阻工挡道、索取费用。
第六条 本村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和农户发生利益冲突,及时上报村“两委”调解处理,不得擅自阻工。
第七条 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支出不得低于本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第八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村组织鼓励家长培养子女上大学,对有子女上大学的家庭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实行男女平等政策,保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丈夫不得以妻子无现金收入、只生女孩等种理由打骂和虐待妻子。
第十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等地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 不参加法轮功、呼喊派等邪教和非法宗教组织的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二条 不随意在公路、村道上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不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通信杆路、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排灌水渠、花草树木、办公物品、村务公开栏、自来水管线、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其他集体设施、集体财物。
第十三条 不盗伐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各家各户要积极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 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要集中到村公共垃圾池,不得随意倾倒。发现多数家禽家畜得病,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的疫情。羊圈、猪圈、牛栏、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应当保持整洁。
第十五条 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设立明显的告示。灭鼠灭蟑用药,要放在小孩不易发现的位置。果园、菜地不得乱拉电网。施工拉线接电应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十六条 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遇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不损毁他人的财物。要管好自己的家禽家畜,防止自家家禽家畜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伤害他人。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调解,也可申请乡司法所调解,调解无果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要破除封建迷信,反对婚嫁、丧葬铺张浪费,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
第十八条 村民对村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其上级领导或机构反映,不得污辱、谩骂、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村干部。
第十九条 不参与“炸金花”、“摇宝”等各类形式的赌博活动,不为各类形式赌博活动提供场地、资金等便利。
第二十条 凡违犯本规约的,除触犯法律应由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规约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印发至本村各户和暂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并报乡政府备案。
龙柏山村村规民约
为进一步提高龙柏山村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树良好村风民风,共建宜居宜业新村,应广大群众的要求和建议,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社会公德规范
第一条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严格遵守党纪国法。
第二条 严禁参加邪教组织,不搞宗派活动 ,各村民要自觉抵制邪教宣传。
第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坚决杜绝一切打架斗殴、酗酒滋事、撒泼骂街行为。
第四条 严禁利用网络等平台或其它方式造谣惑众、拨弄是非和侮辱、诽谤他人。
第五条 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原则,有事逐级反映解决问题,严禁非法煽动、串联他人信访,严禁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损坏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损坏道路交通、供电、供水、通信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黄、赌、毒。
第七条 讲究卫生清洁,保护生态环境。全民做好室内室外卫生清洁,严禁在庄前屋后、田间地头、道路两旁、河道沟渠等地方乱扔乱堆乱放废旧地膜、酒水饮料包装盒、建筑废料等垃圾;严禁在林区放牧防火。
第八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撂荒,不准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准改变土地用途,不得随意在耕地上乱搭乱建。
第九条 严禁借贷不还,不守信用,不讲信誉。
第十条 每户每年至少完成2天义务工,否则各项惠农政策靠后享受。
第二章 村风民俗规范
第十一条 提倡勤俭节约。红白喜事严格执行事前村委会报备制度,不准大操大办、不准铺张浪费,不上高档烟酒。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建议酒席不超过20桌,每桌不超过300元,用烟不超过1盒/桌,每盒不超过20元,用酒不超过1瓶/桌,每瓶不超过80元。
第十二条 坚决反对高价彩礼,彩礼不超过8万元,不得索要楼房、车辆等。
第十三条 严禁封建迷信,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
第三章 优良家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积极参加各项“孝老敬亲”活动。
第十五条 维护和保障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子女要主动关心关爱老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坚决杜绝甩脸子、恶言语。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活动,婆媳之间要真心相待,每年底推荐评选“好媳妇”“好婆婆”。
第十七条 夫妻应以家庭为核心,以孩子为希望,互亲互爱、互忍互让,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奋斗、兴家富家,不轻言离婚,不离经叛道。
第四章 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要率先遵章守纪,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争做新风表率。
第十九条 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禁止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第二十条 党员干部不得个人或煽动群众对抗工作、对抗组织。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要求写悔过书,并在村内通报;
3、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4、每违反一条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得参与评获“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等荣誉称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家掌村村规民约
为保障我村村民更好的实行村民自治,积极倡导建立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态宜居,生活富裕的和美乡村,特制定此村规民约,希望广大群众共同遵守。
第一章 权利义务
第一条 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尊严,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全力将本村建设成“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美丽乡村。
第二条 本规约具有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所有本村户籍人员和在本村居住的外来人员,必须服从村委会的管理。
第三条 村民享有了解上级有关政策精神和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务、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财务进行监督、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四条 全体村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热爱家园,关心集体,热心公益,勤俭持家,团结互助,明礼诚信,自尊自重,谦恭礼让,仁厚包容,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农民。
第六条 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增强“绿化美化好,村庄整洁好,垃圾分类好,厕所革命好”的四好意识,养成“六顺六净”的生活习惯:家具摆顺,农具码顺,小件搁顺,床铺理顺,柴草堆顺,畜禽圈顺;房屋干净无蜘蛛网,地面干净无垃圾,水沟干净无污泥,厨房干净无油污,厕所干净无臭味,圈舍干净无积粪。
第七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 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第九条 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村两委组织积极走访慰问在职及退休教师,对有子女上大学的家庭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反对对妇女儿童的人身伤害。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拐卖妇女儿童。
第十一条 移风易俗,破除陋习,红事新办,丧事简办。树立时尚文明的婚俗新风。要摈弃陈规陋习,反对婚嫁、丧葬铺张浪费、高价彩礼,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
第十二条 要热心乡村公益事业,村民应主动积极参与乡村组织的荒山绿化、环境整治等公益事务。
第十三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对在日常生活中涌现出的“好儿媳”、“好公婆”、“好邻居”等孝老爱亲道德模范,予以大会公开表彰。
第十五条 凡违犯本规约的,除触犯法律应由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规约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印发至本村各户和暂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并报乡政府备案。
罗山川乡大树塬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 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不得触犯法律法规,不准在网络、微信和任何场合发表抨击和抹黑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第二条 村民有参加村务活动、对村集体发展提出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财务进行监督和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三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村规民约》,服从村委会的管理,积极参加村上组织的会议、活动,不准蓄意扰乱集体活动;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季度在指定地点至少参加一次义务劳动。
第四条 不准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有诉求先向村“两委”反映,不得越过村“两委”缠访、闹访、重复访、网络访、电话访、串联访。
第五条 不准煽动群众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不准为了满足个人诉求,阻工挡路,不准驾驶三轮车违法载人。
第六条 不准肆意破坏、侵占集体资产或公共道路,不准随意阻挡、损坏集体或他人生产生活道路,不准撒泼骂街、损害集体形象。
第七条 积极弘扬勤劳致富、勤俭持家、自力更生优良传统。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移风易俗,崇尚科学,反对搞封建迷信活动、邪教组织和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红白喜事严格执行事前村委会报备制度,不准大操大办、不准铺张浪费,不上高档烟酒。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建议酒席不超过20桌,每桌不超过300元,用烟不超过2盒/桌,每盒不超过10元,用酒不超过2瓶/桌,每瓶不超过50元。
第九条 坚决反对高价彩礼,彩礼不超过8万元,不得索要楼房、车辆等。
第十条 不搞封建迷信、不参与“黄赌毒”,不参与邪教和黑恶势力,不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等靠要。
第十一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二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十三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十四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第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十六条 夫妻都要履行赡养老人义务,关爱子女,保持夫妻和谐,不准嫌弃、辱骂、虐待或遗弃老人、配偶和子女。
第十七条 支持教育、重视教育、尊敬教师,不准干扰或扰乱校园教学秩序;重视未成年人教育,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得无故放弃子女的教育。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准随意倾倒、焚烧垃圾,不乱堆柴草粪土,不准乱倒、乱排污水,房前屋后保持整齐划一,室内卫生保持清洁,个人着装干净大方,提倡围庄栽花种树。
第十九条 不准挤街占道,私搭乱建;自觉保护庄前屋后、道路两边生态环境,爱护花草树木,构建绿色家园。
第二十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撂荒,不准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准改变土地用途,不准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砂、取土等。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建房,不得随意在耕地上乱搭乱建。
第二十一条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林区内禁止放牧; 护林员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对责任区的林木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记录。护林员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时间知情并准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每年对“好儿媳”、“好婆婆”等道德模范,在年终予以公开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黑榜进行公示:
1.不遵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
2.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3.庄前屋后、院内屋内卫生较差;
4.公益性岗位、护林员不到岗、不尽责;
5.不按期偿还贷款;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由大树塬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印发至本村所有村民,并上报乡政府备案。
陈渠子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权力义务
第一条 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尊严,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全力将本村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乡村振兴示范村。
第二条 本规约具有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所有本村户籍人员和在本村居住的外来人员,必须服从村委会的管理。
第三条 村民享有了解上级有关政策精神和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务、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财务进行监督、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四条 全体村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七条 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新农村建设事业。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农民。
第八条 增强环保意识,保持环境卫生,不准乱贴乱画、私搭乱建,垃圾集中放置在村内指定地点。各家各户把房屋院内院外卫生打扫干净,严禁焚烧垃圾、秸秆,严禁在公共区域或他人院外私自乱堆乱放、乱泼乱倒。
第九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条 新建房屋、羊棚、草棚等设施须向村委会及乡政府报批,严禁未批先建。
第十一条 遇有石油开发等勘测施工单位,及时上报村“两委”,不得随意阻工挡道、索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村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和农户发生利益冲突,及时上报村“两委”调解处理,不得擅自阻工。
第十三条 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支出不得低于本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第十四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村组织鼓励家长培养子女上大学,对有子女上大学的家庭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丈夫不得以妻子无现金收入、只生女孩等种种理由打骂和虐待妻子。
第十六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 不参加非法宗教组织的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八条 不随意在公路、村道上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不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村机耕路、排灌水渠、花草树木、办公物品、村务公开栏、自来水主管、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其他集体设施、集体财物。
第十九条 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设立明显的告示。灭鼠灭蟑用药,要放在小孩不易发现的位置。果园、菜地不得乱拉电网。施工拉线接电应由电工师傅操作。
第二十条 相邻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碰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不损毁他人的财物。要管好自己的家禽家畜,防止自家家禽家畜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伤害他人。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调解,也可申请乡司法所调解,调解无果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要摈弃陈规陋习,反对婚嫁、丧葬铺张浪费、高价彩礼,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
第二十二条 要热心乡村公益事业,主动积极参与乡村组织的荒山绿化、环境整治等公共事务。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季度在指定地点至少参加一次义务劳动。
第二十三条 村民对村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和建议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其上级领导反映,不得污辱、谩骂、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村干部。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凡能够认真执行本规约,在乡村建设中作出贡献或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按照《陈渠子村村民积分制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在日常生活中涌现出的“好儿媳”、“好婆婆”、“好邻居”等孝老爱亲道德模范,在适当时机予以公开表彰。
第二十六条 凡违犯本规约的,除触犯法律应由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规约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诚信黑名单,并进行公示:
1.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2.非法高利放贷;
3.不按期偿还贷款;
4.套取惠农、惠民政策补贴;
5.违反乡村规划、村容村貌管理相关规定;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村规民约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印发至本村各户和暂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并报乡政府备案。
山水湾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权利义务
第一条 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尊严,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全力将本村建设成“经济发展、文明和谐、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
第二条 本规约具有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所有本村户籍人员和在本村居住的外来人员,必须服从村委会的管理。
第三条 村民享有了解上级有关政策和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务的权利,有主动参加村务活动的义务,可以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有对村干部和村务、财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 全体村民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新农村建设事业。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农民。
第六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觉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七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撂荒耕地。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村“两委”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 新修庄院、新建房屋、羊棚、草棚等占地面积超5平方米以上的设施须向村委会报告,严禁私自在耕地中乱搭乱建,严禁未批先建。
第九条 遇有石油开发、风能发电等企业单位进驻或施工,应及时主动上报村“两委”,不得随意阻工挡道、索取费用或伙同进行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条 本村所有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和农户发生利益冲突,私下协商无果的应及时上报村“两委”调解处理,不得擅自阻工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提倡厚养薄葬。禁止无故虐待、打骂、遗弃、伤害老年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支出不得低于本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丧事尽量从简,杜绝大操大办,反对封建迷信,控制宴席上烟酒、饭菜标准,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二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丈夫不得以妻子无现金收入、只生女孩等种种理由打骂和虐待妻子。
第十四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得以任何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 不参加法轮功、呼喊派等邪教和非法宗教组织的活动,自觉抵制远离“黄赌毒”。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六条 不随意在公路、村道上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不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村机耕路、排灌水渠、花草树木、办公物品、村务公开栏、自来水主管、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其他集体设施、集体财物。
第十七条 不盗伐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各家各户要积极植树造林,绿化环境。各公益性岗位人员要积极主动支持和配合村委会开展护林、卫生清理等工作,村委会严格记录考勤情况,对不称职的人员及时予以撤换调整。
第十八条 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要集中到村公共垃圾池,不得随意倾倒。及时收集废旧地膜并交至集中收集点,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发现多数家禽家畜得病,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的疫情。羊圈、猪圈、牛栏、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要注意饮食卫生,以防病从口入。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应当保持整洁。
第十九条 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设立明显的告示。灭鼠灭蟑用药,要放在小孩不易发现的位置。果园、菜地不得乱拉电网。施工拉线接电应由电工师傅操作。
第二十条 邻居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碰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不损毁他人的财物。要管好自己的家禽家畜,防止自家家禽家畜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伤害他人。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调解,也可申请乡司法所调解,调解无果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坚决抵制高价、天价彩礼,倡导“低彩礼”“零彩礼”。提倡喜事简办。崇尚文明喜庆,追求庄重典雅、简谱温馨的订婚、结婚仪式,抵制低俗婚闹和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村民对村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其上级领导反映,不得污辱、谩骂、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村干部。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凡能够认真执行本规约,在乡村建设中作出贡献或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村“两委”年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将相关事迹上报上级组织,争取更多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在日常生活中涌现出的“好儿媳”、“好婆婆”、“好邻居”等孝老爱亲道德模范,村委会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和资金扶持,并在适当时机予以公开表彰。
第二十五条 凡违犯本规约的,除触犯法律应由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规约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印发至本村各户和暂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并报乡政府备案。
罗山川乡光明村村规民约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经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移风易俗
第一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条 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三条 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四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五条 积极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缮房屋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第六条 倡导文明家风。采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好家风、好家教、好家训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庄活动,用身边人、身边事宣传带动,感化邻里,和睦家庭。
第二章 邻里和睦
第七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八条 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九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三章 尊老爱幼
第十条 对打骂父母和长辈,不赡养老人,虐待子女和家庭成员的,责令其赔礼道歉、悔过,并履行义务。对放纵、袒护、唆使子女及其他人以各种不良行为酿成纠纷和造成损失的,责令监护人或唆使人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对骂人、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听劝阻和调解的,对不接受处罚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二条 对搬弄是非、造谣中伤、聚众聚会闹事者,应进行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反对家庭暴力,坚持男女平等,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四章 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 对村内进驻开发的石油、风电项目,不得非法阻工挡路、敲诈勒索;村“两委”权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打击非法行为。
第十五条 设施农业用地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第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养猪、牛、羊损坏村民庄稼及退耕还林苗木。
第五章 严防诈骗
第十七条 熟知防拐常识,切实增强全民防拐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大力宣传防拐小知识。
第十八条 在主干道路、人流密集点张贴、悬挂反电信诈骗标语、横幅,利用小视频讲解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套路,宣传防范电信诈骗知识,推广普及“国家反诈中心”APP,进一步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第六章 保护环境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保洁员须遵守工作纪律,按时打扫卫生。原则上每天须对村组公路、文化广场等公共区域进行打扫,对垃圾分类处理。
第二十条 落实村民门前“三包”制度。做到房前屋后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垃圾、果壳、纸屑等杂物,垃圾实行定点投放;柴堆、建筑物料摆放整齐,不得占道;房前屋后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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