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cz-2022-0001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5-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应急管理 |
环城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环城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全镇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环城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村委会和镇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环城镇人民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辖区内有关单位应与环城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环城镇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坚持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原则,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单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处置事故、消除隐患或控制危险源。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6.《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88号)
9.《甘肃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5〕149号)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版)
11.《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版)
12.《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版)
13.《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3〕172号)
14.《庆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庆政办发〔2008〕21号)
15.《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四部生产安全事故分项预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7〕133号)。
16.《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四部生产安全事故分项预案的通知》(环政办发〔2018〕69号)。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辖区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镇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协调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能
2.1 组织指挥体系
镇政府组织成立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全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镇人民政府、镇直单位、各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现场指挥部,镇党委书记为指挥长,政府镇长、镇应急办站长为副指挥长,各有关责任领导、镇直单位负责人及村安监室主任为成员。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镇村应急救援民兵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省救援力量等组成。
2.2 组织指挥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能:负责统一协调、统筹安排,指挥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及相关工作;掌握、分析和判断事故情况;启动事故应急救援操作程序;下达应急救援指挥令;组织协调镇直有关部门、各村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状况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紧急处理措施,经总指挥长批准后实施;指挥、协调、紧急调用各类人员、物资、设备等,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向上级汇报和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协调组织力量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上级开展调查取证和事故调查工作,写出有关书面材料;开展事故善后处理;根据事态情况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协调好社会稳定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驻环武警中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根据事故等级确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镇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镇党委书记为指挥长,政府镇长、镇应急办分管领导为副指挥长,辖区内各村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镇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村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县安监局。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根据事故灾情、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3.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4.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市政府。
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或事故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社会公布。
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大的事故,根据情况报请县政府或县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4 相关应急救援指挥
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牵头,根据事故类别,由环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派出相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
监测预警组: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牵头,由镇党政办、镇应急办、镇交管站、镇党建办、镇民政办、镇民兵连、城关派出所、环县中医院、镇后勤办及各村等组成。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沟通事故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现场指挥与上级的通讯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预警分析事故发生的性质、浓度、数量、程度、范围、变化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应急抢险组:由镇政府民兵连组成,武装部长闫飞为组长,主要任务是根据指挥部的决策对事故进行现场抢救。负责具体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损失扩大。
医疗救护组:由镇中医院医护人员组成,院长李春鸿为组长,主要任务是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护,保证急救药品和急救器材的供应。
应急保障组:由后勤办成员组成,由镇人大主席王惠萍为组长,主要任务是迅速调集车辆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等。运送现场疏散人员,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疏散警戒组:由城关派出所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安全警戒以及交通管制、交通疏导;组织疏散、转移群众。
事故调查组:由镇应急办联合镇派出所组成,镇政府武装部长、镇应急办站长闫飞为组长,主要任务是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测绘、拍照、摄像,进行物证、痕迹、文件等收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责任划分建议。
善后处理组:由镇司法所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向县政府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意见,对死、伤者家属进行后事安置,消除各种不安全和不稳定因素。
宣传报道组:由环城镇人民政府联合事故发生地村根据事故类别,撰写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由上级政府负责统一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开展救援过程中,应注意组织协调好各类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镇党政办、镇应急办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迅速将事故灾情按分类管理程序向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及时将上级的批示传达到位。
镇党政办、镇应急办是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设的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与协调,办公室主任由镇应急办分管领导兼任。应急救援办公室联系电话:0934-4421140。
3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程序和职责分工
3.1处理程序
1.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调集力量,开展应急施救;
3.做好事故情况通报工作;
4.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5.做好事故善后各项工作。
3.2职责分工
1.镇政府主要领导:亲临现场,听取汇报,做出指示,调集力量。
2.政府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提出建议,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3.镇政府和事故责任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灾害严重的重大事故时,协助县镇两级做好事故上报、事故处理和安抚工作。
4.镇党政办、镇应急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灾害严重的重大事故时,派人员赶赴现场,负责启动专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领导指示,做好情况通报、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对外发布信息新闻。
5.卫生院: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治药品的组织协调。
6.国土所: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组织协调。
7.水利工作站:负责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的监测、监控以及抗洪抢险和湖泊、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内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8.民政办: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置工作
9.村安监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灾害严重的重大事故时,立即组织当地应急救援人员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然后向镇人民政府汇报事故情况,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10.派出所、交警中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其他事故灾难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灾害严重的事故时,负责向县110、122、119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启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调集警力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和现场勘查处理工作,对事故区域进行警戒、组织人员疏散、灭火、对重要目标实施保护、根据需要进行事故区域交通管制、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畅通、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进行追捕、维护社会稳定。引导必须撤离的群众有秩序地撤至安全区域,组织好特殊人群安全疏散工作。
11.凡属我镇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各村安监室收到事故指挥部发布的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时,应立即派出救援队伍,调运救援设备、物资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
12.其他有关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环城镇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镇直单位、企事业单位、村安监室及知情者应立即报告镇政府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环城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4421140)、县政府值班室(联系电话:4421311)、县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4423875)和县公安局(联系电话:4427051)。
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续报进展情况。
4.1.1书面报告内容:
1.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名称、事故类型、行业类别、事故发生的位置、影响范围和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等;
2.现场及救援情况:事故区域损毁情况、救援力量(救援装备、队伍和专家)、救援方案和实施进展、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3.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证照情况、生产经验规模、近期监管执法情况和企业整改情况等;
4.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相关人员处理情况等。
4.1.2电话快报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事故地点主要负责人员必须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对事故现场实施严格的保护,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程序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Ⅰ级响应,较大以上事故,在企业、镇政府开展自救的同时,报请县政府、县应急局组织开展救援。
Ⅱ级响应,一般事故,企业、镇政府在做好自救的同时,报告县政府、县应急局,需要时请求支援。
5.2 指挥和协调
进入响应后,镇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各村、企业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镇应急办和党政办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村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和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村、企业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5.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4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当与当镇人民政府、村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地村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由环城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5.6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
5.7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县委宣传部负责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各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8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环城镇人民政府会同村、企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3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镇党政办、镇应急办组织建立健全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镇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镇人民政府、村企业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乡镇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镇应急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镇党政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我镇政府联合村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镇村、相关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行业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 救援装备保障
镇人民政府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有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7.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环城镇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民兵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村、各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环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7.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环城镇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殊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7.2.4 医疗卫生保障
环城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环县中医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7.2.5 物资保障
环城镇人民政府、村及其有关单位、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7.2.6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7.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村、企业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环城镇人民政府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村、企业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7.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村、企业所在地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环城镇人民政府联络应急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7.4.1 公众信息交流
镇应急办和镇相关办公室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村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村、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4.2 培训
镇应急办公室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应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各项应急培训。
7.4.3 演练
环城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7.5 监督检查
环城镇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者出现新的情况,环城镇人民政府将适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防止或抢救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③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经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②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③盗用、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④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的;
⑤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镇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城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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