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好县社救局《关于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环社救发〔2018〕270号),根据县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费用征缴工作的通知》(环政办电发〔2018〕44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现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2019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乡享受定补的优抚对象(含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籍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减轻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负担。
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职工医保和其他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乡享受定补的优抚对象(含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籍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由镇民政工作站按规定认定和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镇扶贫工作站按规定认定和管理。
二、资助标准
2019年度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收缴标准为每人220元(包括学生)。县社救局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乡享受定补的优抚对象(含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籍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确保参保率达到100%。资助标准如下:
1、对城乡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农村籍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个人缴费按每人22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
2、农村低保二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按每人66元的标准进行资助;
3、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33元的标准进行资助;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按每人1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
三、资助方式和流程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限的相关规定,资助对象应当按期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镇民政工作站报县社救局按规定对象和标准予以资助。资助2019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乡享受定补的优抚对象(含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籍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2018年9月30日在册人员为准。各类对象有重合的(含“计生”两户),按高标准类别进行资助,不予重复资助。
四、资助资金结算
1、农村低保一类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孤儿、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农村籍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镇民政工作站报县社救局和民政局与县健康保障局审核认定后,将资助的人员信息、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额等情况提供给县财政局,经财政局审核后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中将资助资金核拨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各村(社区)对以上对象不再收缴参保金,并由乡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缴费凭证。
2、除以上对象外的其他对象,由其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由镇民政工作站报县社救局再根据乡镇提供的花名册将资助资金通过银行发放到代缴对象“一折统”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册、宣传单等形式,不断加大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困难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全面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在各村(社区)公交站点等贴近群众的地方,公开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资助标准、办理程序等信息,方便困难群众办事。要通过发放政策宣传单等方式,及时告知困难群众可以获得的优惠政策;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也通过各村(社区)及时告知,动员其自己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确保信息准确。各村(社区)要加强基础工作,及时配合镇民政工作站、健康保障办公室将资助人员信息准确录入统计台账,做到缴费凭证与统计台账、参保人员名册相一致,统计台账、参保人员名册与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相一致。同时,镇健康保障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核对工作,对全额代缴对象乡镇凭开具的缴费凭证分别于财政局、健保局核对基金数和参保率。
(三)按期完成资助任务。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及时落实,务必于2018年10月31日将代缴对象花名表纸质版及电子版上报镇民政工作站。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