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j-2021-0005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6-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县分局关于印发《环县2021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企业):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结合市生态环境局《庆阳市2021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和我县实际情况,按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筛选原则,现将我县2021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7家单位名单进行公开。请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切实落实以下责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与县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二、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以下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将排放情况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二)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有污染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隐患设施的,尽快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露设施和装置。
(三)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每年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自行监测一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要事先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五)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发生变更或者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六)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活动中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有污染迹象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规定及时开展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三、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拒不履行相关工作责任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责令停产整治。
附件:环县2021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县分局
2021年6月22日
附件
环县2021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长庆油田第七采油厂 |
2 |
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樊家川作业区、温台作业区、岭北作业区、集输大队) |
3 |
长庆油田第二输油处(马惠首站、曲子输油站、洪德输油站) |
4 |
长庆油田第十一采油厂(方山作业区、太白梁作业区) |
5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环庆分公司 |
6 |
庆阳丰泰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7 |
环县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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