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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ju-2016-00030 发布机构: 环保局
生效日期: 2016-02-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环县旧城区集中供热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时间:2016-02-23 【字体: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环县旧城区集中供热工程

项目概要:环县旧城区集中供热工程位于环县县城东城路和南关路交汇处的正北角,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热力源厂、一级供热管网及热力站三部分。热力源厂锅炉房总安装吨位为3×58MW,近期锅炉房内安装1台58MW的热水锅炉,预留1台58MW热水锅炉安装位置,同时远期预留1台58MW锅炉用地;敷设一级供热管网2×5.671km(管道总长5.671km,沟槽长11.342km);新建热力站13座,其中近期建设5座,远期建设8座。工程总投资为10715.13万元,设计供热面积为90.75×l04m2,供热负荷:47.37MW;远期供热面积为243.19×l04m2,供热负荷为127.66MW。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施工期对环境的主要影响因素:施工扬尘、施工废水、施工噪声、固体废弃物以及生态影响等。

运营期对环境的主要影响因素:锅炉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锅炉焚烧烟气,锅炉水制备过程产生的软化废水及职工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设备噪声,生活垃圾及焚烧炉渣。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施工期:施工扬尘采取场地硬化、洒水、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施工期不设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临时沉淀后用于场地降尘;噪声采取合理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等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运往环县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场,建筑垃圾运往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施工场地生态破坏后采取植被恢复及绿化补偿等措施。施工期经采取上述措施后,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较小。

运营期:工程运营期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废气、废水、噪声以及固废,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锅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石灰-石膏脱硫”组合式烟气净化设施进化后达标排放;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锅炉软化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环县生活污水处理厂,软化废水经中和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抑尘;设备噪声采取基础减震、设置隔声强、吸音材料等等措施;固废为焚烧炉渣及生活垃圾,焚烧炉渣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定期送环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采取上述污染防治措施后运营期对环境影响较小。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主要评价结论要点

1、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环境质量现状: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较好,各项指标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3、污染防治对策:工程所产生的污染物处理后,能够实现达标排放

4、环境影响预测、分析结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将得到有效控制

5、公众参与结论:对本工程普遍持支持态度,同时提出希望在运营过程中加强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的治理

6、总体结论
    拟建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县城区控制性规划,选址合理。只要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讲,拟建工程的建设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建设单位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范围:建设工程影响以及对该工程建设关心的人群

主要事项:

1、您是否知道/了解拟建工程?            

2、您最关心的环境问题是?       

3、工程建成后对您的生活质量有何影响?          

4、您认为该工程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是?     

5、您认为该工程的选址合理吗?                    

6、您对该工程持何种态度? 

7、您对该工程的建设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七、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形式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它方式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也可就该项目不清楚或不了解的情况进一步作咨询。

(一)建设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环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讯地址:环县旧城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王建建

联系电话:15109468168

电子信箱:522291844@qq.com

(二)承担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2501号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开发区金明东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厦14层

联系电话:0371—22619699    13830483009

联 系 人:毛女士   曹先生

传    真:0378-3862712

电子信箱:ythb_eia@163.com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时间:自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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