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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2018-00087 发布机构: 环保局
生效日期: 2018-11-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11-09 【字体:


环环罚字〔2018〕13号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0000200029846   

组织机构代码证:57560821X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560821XM
地址:环县洪德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雒和敏

采油七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川庆钻探长庆井下S00510队在江07-54井(秦团庄乡新集子村)试油作业时,落地油污未及时收集处置,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5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5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环罚告字〔201813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7日内(4月24日前)规范防渗措施,彻底清理井场内洒落的污染物;

2.处罚款人民币2900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肃银行环县支行

户名:环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66230302558590004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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