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2018-00085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生效日期: | 2018-11-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环罚〔2018〕 30号
环县曲子镇孟家寨砖瓦厂 :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2926115688D
地址:环县曲子镇孟家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鸿洲
我局于2018年8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县曲子镇孟家寨砖瓦厂位于曲子镇孟家寨村,有24门轮窑一座,生产规模为年生产实心砖1000万块,到目前为止已生产600万块。该项目于1991年建成并投产,2015年补做环评报告,2017年8月安装脱硫除尘设备,未安装在线监控。现场检查发现脱硫设施停运,砖瓦厂正产生产,烟气沿轮窑顶部原烟囱(直径1.2米,高1.5米)直接排放。已做过烟气检测,但报告未送过来,未能提供加药记录及运行台账。由于脱硫设施循环池渗漏,导致脱硫塔停运,对环境造成污染。该案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一般或者较大)的规定。
违法行为 无情节,后果轻微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圆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的规定,违法行为 无情节,后果轻微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圆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违法行为 无情节,后果轻微。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圆整。
2. 壹万零肆佰圆(大写)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肃银行环县支行
户 名:环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66230302558590004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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