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2018-00027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生效日期: | 2018-08-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关于环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0号 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县人大:
环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0号意见建议——“关于赋予乡镇环保所执法资格加强联合执法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年3月25日,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在二十一个乡(镇、办)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加挂环境保护所牌子的通知》(环编发〔2013〕11号),明确了各乡镇环境保护所实行县环境保护局和乡(镇、办)政府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县环境保护局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县环境保护局做好所在乡镇环境执法、农村环境监管、环境投诉调处、环境宣传等工作。
2016年12月15日,中共环县委组织部、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县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关于乡镇环境保护所工作人员的通知》(县委组字〔2016〕127号),明确了21个乡镇环保所兼职所长及兼职工作人员。
2017年6月19日,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在二十一个乡(镇、办)设立安全环保监管站的通知》(环编发〔2017〕23号),同时撤销此前加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和“环境保护所”牌子。
目前,各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均为加挂牌子模式,无专职工作人员,无执法资格,兼职人员绝大多数为非环保专业,作用发挥十分有限。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之规定,由于我县乡镇环保所机构不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也没有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持证工作人员,因此不具备委托执法的条件,只能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权。
三、办理结果
对于第60号意见建议“关于赋予乡镇环保所执法资格加强联合执法的建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我县环保局机构设置现状,无法赋予乡镇环保机构执法资格,联合执法不切实际。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根据《环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环发〔2017〕14号)规定,由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本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能够给乡镇环保所机构配备懂法律的专职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以乡镇人民政府为执法主体,在本辖区内实施环境执法监管,配合县环保局执行本辖区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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