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甘肃省环县人民政府网!今天是:

您的位置: 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hbju-2018-00006 发布机构: 环保局
生效日期: 2018-05-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环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18-05-30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庆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我县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环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水务局、住建局、交通局、民政局、农牧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

(一)应急指挥部

挥:吕邦辉  县政府副县长联系电话4421615

副总指挥:张海涛  政府办主任联系电话:4421658)

周复兴  环保局局长联系电话:4421818)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向市政府、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副局长、环境监察大队副队长任副主任,环保局各队、股、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任:周复兴  环保局局长电话:4421818)

副主任:都彦双  环保局副局长电话:13993416025)

杨怀玉  环保局副局长电话:13884158292)

苏锦涛  环境监察大队副队长

(电话:13993416198)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接受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处理事件、调查取证,根据掌握的信息确定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核查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报;确定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及时将现场情况和处理建议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治污染范围继续扩大;协助当地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人员疏散和现场维护与警戒等工作;负责事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传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做好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市环保局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影响等情况和提出建议;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修订《环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现场的人员疏散和安置、污染源控制、危害消除、环境恢复等应急救援工作;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环保局:接受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责任的调查;监管污染残留物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工作。

县公安局: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

县安监局: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责任的调查;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县水务局、自来水公司: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责任的调查;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工作;负责饮用水源监测,确保供水安全。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资料,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

县消防大队:参加污染物处置和受害人员的抢救工作。

县住建局: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负责应急事件的通讯保障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现场人员和财产的疏散、安置工作,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事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县委宣传部: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新闻报道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环县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和放辐射环境监理站的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章   预防与预警

第七条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环保、公安、卫生、水务、住建、安监、交通、民政、农牧、林业、消防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八条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重点排污口进行监测。开展污染源、放射源排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数量及地区分布情况;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条  办公室或县环保局其他机构、工作人员接到环境突发事件举报后,应立即报告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县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办公室协调应急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属于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办公室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指令下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必要时办公室或县环保局请求市环保局给予协调和支持。

第十条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第十一条  进入预警状态后,办公室或县环保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站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8、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已经解除的,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分级响应机制

对于发生的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在县政府直接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请求市环保局支援;对于发生的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于跨省、市、县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办公室要在1小时内报市环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第十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联系畅通,所有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类:

1、环境污染事件(即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污染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等);

2、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即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3、核与辐射事件(即核电厂以外的核设施事件和辐射事件)。

第十七条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造成人员轻伤,或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造成一般群体性影响;

3)丢失、被盗、失控45类放射源。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造成产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3)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

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100人;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5)丢失、被盗、失控12类放射源。

4、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大环境事件

1)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区域生态环境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利用放射性物质制造恐怖事件,或失控12类放射源造成大范围严重放射污染后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状态。应急终止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办公室负责宣布。                                                                                                                                                                                                                                                                                    

1、事件现场得到了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和释放已降至定限值以内;

3、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中常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降至最低水平。

第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受害群众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向群众告知采用安全防护措施,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

1、报告分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分别在1小时内,经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向市应急指挥部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2、速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速报应急采用适当的方面,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受害面积程度。

3、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4、处理结果报告。在确保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5、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核安全法规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应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

有关污染事件的认定及其发生的原因、危害、损失等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办公室统一发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新闻单位和信息采访人员,应当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大局,服从管理安排。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二条  残留毒物的处理

1、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现场残留污染物,在应急终止后及时安全转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不再对现场以及周边环境构成威胁;

2、化学污染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环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监管执行;

3、病源性污染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县卫生局、防疫站负责监管执行;

4、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放辐射环境监理站负责监管执行。

第二十三条  环境事件的评估

由县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未查明事件原因,计算相关损失,剖析问题和漏洞,总结经验和教训,在事件的后期处理中应进行客观的评估。

第二十四条  安置及补偿

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环境的功能没有恢复、撤离人群暂时不能返回的,县应急指挥部协调当地政府安置离家人员的临时生活。对公众或集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修复

事发责任单位或个人在终止应急后应尽快清理事件现场的废墟,对残留污染物进行安全转运或无害化处理,尽快恢复环境的质量和功能。

第二十六条  突发环境事件总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整体过程进行分析、总结,编制总结报告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由办公室负责对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和保护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环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政发〔2015120)同时废止。


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