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甘肃省环县人民政府网!今天是:

您的位置: 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hbju-2018-00004 发布机构: 环保局
生效日期: 2018-05-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庆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庆阳市政府环保目标 责任书考核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8-05-30 【字体:

一、考核依据

2018年度庆阳市政府环保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三、考核方式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环境保护考核工作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考评考核实行百分制。

(三)对县区政府实行季度考核,平时考核占60分(第一、二、三季度每季度各20分),年终考核占40分,考核结果依照各项指标所占权重,分项计分。                                                   

(四)对市直部门的考核依据《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及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实行半年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依照各项指标所占权重,分项计分。

(五)对重点企业的考核实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依照各项指标所占权重,分项计分。

四、计分方法

以下计分方法适用于对县(区)的考核。

(一)约束性目标(一票否决)

此项实行一票否决,主要包括:

1. 环境安全

    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较大以上核与辐射安全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发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被国家、省上通报批评的。实施“一票否决”。

2. 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实施“一票否决”,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源地达到相应的水质目标要求。

3. 责任落实

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党委政府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建设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行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直接监管和环保部门环境保护综合监管责任制,“从事建设生产经营必须负责环保、谁污染谁治理”的企业和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实施“一票否决”。

(二)环境质量目标(24分)

1. 空气质量(12分)

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1)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完成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控制目标。(优良天数比例和PM10PM2.52项主要指标各1分,SO2NOXCO、O3-8h浓度平均值4项指标各0.5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排名1分,共6分)

6项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分别达到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目标要求。其中:1-3季度西峰区主要按季度控制目标进行考核,同时综合考虑有关控制指标同比不降反升、排名进入全省后10位的情形评分扣分;其他各县某项控制指标如出现同比不降反升、或排名进入全省后10位等情形,按不降反升比例、排名进入全省后10位的月统计次数扣分。4季度主要按年度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和某项指标超年度控制目标的比例、排名情况进行评分或扣分。

2)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目标。(每项1分,共6分)

①全面开展石化、化工、建材、管道防腐、油气集输等重点涉气工业企业和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调查摸底,建立整治清单台账,2018年底前完成达标排放治理任务。督促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限期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完成或未开展工作根据检查情况扣分(1分)。

②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全面完成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整治“清零”和全市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扫尾工作。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承压锅炉清查工作,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燃煤供暖锅炉调查摸底并建立台账,5月中旬前分区域分类印发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任务清单,10月底完成辖区内所有在用燃煤锅炉污染综合整治任务,强化开展污染排放企业自测和用煤情况抽查检测,加强工作调度通报,完善验收检查和执法监测资料。规范生物质能使用,鼓励专业化运行,执行限制标准。健全辖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资料台账。日常调度和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按比例扣分(1分)。

③推进城乡冬季清洁取暖。通过煤改气、煤改电或洁净煤替代实施城区(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及向外延伸5-10公里范围内居民取暖土炕、土灶、小火炉清洁供暖改造,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生物质能,10月底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三改”任务(西峰区8000户,其他各县6000户)。要求认真开展“三改”清查,因地制宜,推进工作落实,抓好工作调度(1分)。任务完成低于90%扣0.5分,低于80%扣1分。

县(区)域内至少建成并有效运行1个统一布局、统一监管的洁净煤体系(含一级集中配送中心和若干二级配送中心、配送网点),行政区域内基本乡镇(街道)实现洁净煤配送全覆盖(1分)。

严格落实建筑、道路、棚改、拆迁、水利、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海绵城市项目、装修工程等各类工地扬尘防治监管主体责任,年内裸土稳固措施落实和施工工地符合“6个100%”抑尘措施合格率达92%以上。市区内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海绵城市项目、土石方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备(1分)。

推进城市道路机械化湿法保洁作业。主城区湿法清扫率稳定达到85%以上,各县城湿法清扫率同比提高6-8%。主城区新增部分吸尘车,重点破解冬季湿法机扫车实施作业受限的问题。排查整治无污水收集导排设施污染街面、路面的露天洗车房和洗车门店。持续抓好西峰城区道路扬尘量化管理考核工作,按月通报量化管理考核结果(1分)。

6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目标任务,除平时考核工作落实情况外,一季度侧重考核工作安排部署情况,二、三季度侧重考核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四季度侧重考核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 水环境质量(12分)

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市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5-2020年)中环境质量目标要求。

得分=12分×考核断面达标个数/考核断面总数。

(三)主要工作目标(76分)

1. 水污染防治(8分)

1)完成市级《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及本县(区)《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及工程项目。(4分)

未完成1项重点工作任务或工程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2)中央、省、市水污染防治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及水污染减排项目。(1分)

未完成1个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3)例行开展县级及以上、典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1分)

未按时上报评估数据及评估报告扣0.5分,上报数据或评估报告出现严重数据漏报,或与实际不符及不符合规范要求扣0.5分。

4)组织开展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督察行动。(1.5分)

未按时间节点上报问题排查清单、整改方案及整改报告,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专项行动开展不扎实,问题排查不彻底,整改措施未按计划落实到位,或在国家、省市督察中发现重大环境问题,影响全市专项行动整体推进的,此项不得分。

5)加快推进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0.5分)

完成年度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任务得0.5分,未完成按照比例进行扣分。

2. 大气污染防治(8分)

1)保障各县(区)空气自动站稳定正常运行,按时完成省级及以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和污染减排项目(0.5分)。

2)4月中旬前印发实施本县(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计划),10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县(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完成年度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工作有工作调度和通报,有验收资料台账(1分)。

3)严格落实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两个国家强制性标准,切实强化煤质监管工作。定期通报辖区煤质抽检情况;全面取消未纳入配送体系的劣质散煤销售网点,完成流通领域煤炭经销单位清理整治工作,严查销售不合格散煤行为;集中整治建成区商业门店、服务业分散使用燃煤污染问题;加强对使用环节和用煤单位的执法监管,对仍存留的取暖锅炉燃煤使用情况强化开展执法检测。抓好秋冬季煤质卡口管理工作,开展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重点管控区街办、社区建立散煤管控巡逻员制度,督促使用洁净煤(1分)。

4)推进实施建成区餐饮经营企业清洁能源改造和油烟污染治理,大、中型餐饮经营企业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抽查合格率达到98%以上。严查严管露天烧烤污染,夜市烧烤摊点推广使用环保炉具,改用清洁能源,做到“进店销烟”(0.5分)。

5)督促完成庆阳石化公司VOCs综合治理任务(西峰区),督促市内长庆油田所属的26个重点油田集输站(联合站)全面开展VOCs自测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督促启动VOCs检漏修复。辖区内带有喷漆、装饰作业的4S店等汽车修理业全面开展有机废气治理工作(1分)。

6)着力整治市区及各县城入城土质路口扬尘污染,抓好清单销号管理,定期复查检查,防止带泥、带尘、带土入城(0.5分)。综合整治建成区周边砂石料堆场扬尘污染,多部门联动,形成联合执法惩戒机制,强化经营许可证照管理,严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全面落实围档覆盖、防风抑尘措施,物料露天装卸处必须全部配备收尘、雾炮等湿式防尘抑尘设施,出口路段全面落实硬化及湿法清扫措施,严禁无组织倾倒和装卸干燥物料造成扬尘污染。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各部门职责严肃查处(0.5分)。

7)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和重点路段限行管理,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清洁运输和渣土车管理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大型车辆“三限”措施(限时、限速、限路段),集中整治大型车辆无证运输、冒装超载、未密闭运输、滴漏撒落、车身不洁、带泥上路道路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1分)。

8)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新车入户必须达到国家第五排放标准工作要求。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完成省上下达的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年度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和机动车尾气排放,遏制氮氧化物、臭氧浓度上升趋势(0.5分)。

9)强化面源污染治理,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四烧”行为。加快生物质原料供应体系建设。加强城市禁燃区的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明确春节期间限放区域和允许燃放时间,规范和引导市民群众文明环保参与建成区及周边祭祀活动(0.5分)。

10)加强基层网格化管理,分行业和基层网格制定工作手册,明确管控清单,落实轻中度及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县(区)大气办、指挥部作用充分发挥,工作压力传导到位,网格化管理措施操作性强、务实有效,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市区启动无人机执法工作,年内完成空气质量微测网建设,大气环境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1分)

3. 土壤污染防治(8分)

1)配合完成辖区内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年度工作任务。(3分)

2018年11月底前未完成详查工作任务的不得分。

2)组织完成辖区内污染地块排查、污染地块名录建立和信息公开等重点工作。(2分)

未开展县区内污染地块排查工作任务的扣1分;未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信息公开的扣0.6分;未完成信息系统填报的扣0.4分。

3)做好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管控。(1分)

未发生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质量超标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以及因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不当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的不扣分。发生以上事件的不得分。

4)组织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1分)

2018年11月底前未开展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扣0.5分;未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的扣0.3分;2018年12月底前未上报市级监测结果的扣0.2分。

5)土壤污染治理项目顺利实施。(1分)

正宁县6月底前未完成项目前期任务的,扣0.5分,年底前未完成正宁恒强铅业有限公司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任务的扣0.5分;庆城、华池、环县、镇原、西峰、合水未完成各自辖区内油田废气井场(站)风险调查及修复治理工作的扣1分。

4. 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8分)

1)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3分)

对照《庆阳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本县(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改任务的,此项不得分。

每月20日前向市整改办报送整改进展情况,每迟报、漏报一次,扣0.05分。经督查、抽查发现整改台账资料不健全、不完善的,每项扣0.02分。未按要求向市整改办报送整改资料或销号资料,出现漏报、缓报、瞒报的,每次扣0.05分。年内组织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专项督查不少于4次,以督查工作资料及相关记录为证,每缺少1次扣0.2分。年内通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进展情况不少于4次,以相关文件资料为证,每缺少1次扣0.1分。未按期报送年度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总结的,扣0.3分。

(2)组织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及交办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回头看”,巩固工作成效。(1分)

组织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及交办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回头看”,未制定工作方案扣0.05分,未上报工作情况总结扣0.1分。对“回头看”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整改到位,未建立问题清单的扣0.2分,对“回头看”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每项问题扣0.2分,扣完为止。“回头看”和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或不全面、不彻底,被省、市“回头看”或专项督查、抽查发现经过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每项问题扣0.5分,扣完为止。

(3)制定实施本县区贯彻落实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3分)

3月30前将本县(区)贯彻落实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报市整改领导小组备案,未按时报送的扣0.1分。按要求,每月向市整改办报送整改进展情况,每迟报、缓报、漏报一次,扣0.05分。经督查、抽查发现整改台账资料不健全、不完善的,每项扣0.02分。未按要求向市整改办报送整改资料或销号资料,出现漏报、缓报、瞒报的,每次扣0.05分。年内组织开展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专项督查不少于4次,以督查工作资料及相关记录为证,每缺少1次扣0.2分。年内通报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进展情况不少于4次,以相关文件资料为证,每缺少1次扣0.1分。未按期报送年度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总结的,扣0.3分。    

4)完成省环保督察交办信访案件整改工作。(1分)

加快未办结信访案件办理工作,5月底未全部办结的,扣1分;开展省环保督察交办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复查复核工作,未开复查复核并建立排查清单(问题清单)的扣0.2分,对问题整改不全面、不彻底的,发现1起扣0.2分,扣完为止。

5. 重点环境问题整改3分)

完成全市环境保护重点问题及市级领导包抓重点问题整改。

按照《全市环保问题整改严查细访行动方案》,认真做好未整改到位的省委省政府集中清查、全市环境隐患排查、市级领导包抓等全市重点环境问题的整改。每月18日前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报送未整改到位环境问题整改进展情况,每迟报、缓报、漏报一次,扣0.05分。年内组织开展重点环境问题整改督查、抽查不少于4次,以相关工作资料为证,每缺少1次扣0.2分。因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不彻底,被省、市督查、抽查通报或者挂牌督办,每项问题扣0.5分。

6. 总量减排(2分)

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2分)

7.污染源普查(1分)

1)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0.2分)

2)落实人员、办公场所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0.2分)

3)每月报送工作信息不少于 1 条;每季度至少报送工作简报 1 次;定期报送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大事记材料;定期整理、汇总、报送县(区)、部门污染源普查期间的相关资料。每缺报一次扣0.1分,扣完为止。(0.3分)

4)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年度任务。(0.3分)

8. 固废管理(3分)

1)辖区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达到指标要求。(1分)

考核中一个企业不达标,扣除0.1分,对县(区)环保部门考核评级为C或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此项不得分。

2)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单位)和经营单位按要求建设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贮存设施。(1分)

日常检查中发一下一处违规贮存危险废物的,扣除0.1分,本项目扣完为止

3)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单位)落实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并完成管理计划备案工作。(1分)

纳入重点监管的企业,日常检查中,发现一个企业未完成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的扣除0.1分,扣完本项为止。

9. 科技标准(3分)

1)完成机动车各项环保工作及高排放老旧车淘汰任

1分)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落实大型车辆“三限”措施(限时、限速、限路段),规范环检机构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排污监管系统网络监管,确保应环检机动车均通过环保检验,加大高排放老旧车淘汰力度,完成省上下达的高排放老旧车淘汰任务。加强宣传培训学习,及时查处机动车污染投诉。

①按要求制定县(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按时提交半年、年度总结、月调度表、台账齐全得0.1分,未按期完成1项扣0.02分,扣完本项得分为止。

②加强环检机构现场监督检查,监管频次全年不少于12次;按期完成得0.2分,未按期完成1项扣0.02分,扣完本项得分为止。

③做好机动车环检机构联网监管,保证车辆环保检测数据实时上传。按期完成得0.2分,未实时上传不得分。

④按要求督促辖区内环检机构完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任务得0.2分,其中,西峰区45000辆,庆城县9000辆,镇原县8000辆,宁县 8000辆,正宁县4000辆,华池县7000辆,环县7000辆,检测率每少于指标1个百分点,扣0.1分,累加扣完本项得分为止。(合水县除外)

⑤加强高排放老旧车淘汰力度,积极联合相关部门,4月底前制定出台《辖区内机动车区域限行管理实施方案》,落实大型车辆“三限”措施(限时、限速、限路段),建立高排放老旧车淘汰管理信息台账,确保完成省上下达的高排放老旧车淘汰任务得0.2分,未按期完成1项扣0.1分,扣完为止。  

⑥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并按要求参加机动车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的得0.05分,未完成不得分。

⑦做好机动车污染投诉处理工作,要求机动车污染防治信访案件查处率100%的得0.05分,未完成不得分。

2)完成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1.5分)

①筛选并报送辖区内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0.2分)。按照国家关于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各项要求,按时向市环保局筛选报送本年度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原则各县(区)不少于1家。按时完成得0.1分,不报送和过时报送得0分。

②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0.7分)。按照年度计划组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a、年初工作有部署、有安排,得0.2分;

 b、完成工作任务得0.5分。

 ③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0.6分)。按照省环保厅公布的验收企业名单与工作要求组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a、年初工作有部署、有安排,得0.1分;

b、完成工作任务得0.5分。

3)完成工业企业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0.5分)

①准备与培训工作。(0.1分)确定当年开展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数量及名单,并组织企业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②组织实施工作。(0.2分)按照《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年内组织企业完成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实施、自评工作。

③组织标准化评定工作。(0.2分)对完成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自评工作的企业,组织企业编写《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自评报告》,由环保部门组织进行审核,并核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等级。每少完成1家企业扣0.05分,扣完为止。

10. 环评管理(4)

1)加强规划环评和重大项目环评工作。(1分)

①各县(区)应根据《环评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规划环评工作。若因规划环评滞后或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不及时等问题,影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落地的,每发现一起扣0.1分。

做好省列及市(州)重大项目环评工作。若因环保部门自身工作原因,造成重大项目环评审批超过时限要求的,每发现一起扣0.1分。

各县(区)每季度5号前应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报表报送工作。未报送一次扣0.2分(四季度共0.8分)。

2)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工作。(1分)   

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按照省政府要求,开展“转变工作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突破年”活动,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进“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每出现一次环评项目审批被投诉、超过时限要求,或把关不严、违规审批,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查实后扣0.3分。

3)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风险清查和专项整治工作。(1分)

2018年底前,市环保局将采取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县(区)完成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再验收。每发现一项不合格扣0.1分。

对现场抽查并达到验收条件的县(区)、园区和企业,报市环保局建立电子档案。每一项未录入电子档案扣0.1分。

各县(区)环保局在2018年内完成辖区内县(区)、园区和企业的环境安全风险专项整治省级验收工作。未完成扣0.5分。

4)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管理工作。(1分)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要求,发放工作未完成扣0.5分,持证企业年审工作未完成扣0.5分。

11.生态保护(4分)

1)组织开展子午岭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回头看”,巩固深化“绿盾2017”专项行动。(西峰区、镇原县、庆城县、环县不涉及此项任务)(1分)

未按市上要求组织开展子午岭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自查工作的,扣0.2分;未按时限要求报送整改问题报告的扣0.3分;2017年6月底前未完成2017年问题整改的扣0.5分。

2)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西峰区不涉及此项任务)(1分)

未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工作的扣0.5分;未按时上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报告的扣0.5分。

3)按照省、市要求,完成生态红线划定相关工作。(1分)

年底前未完成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扣1分。

4)完成辖区内2018年度农村环境整治项目。(1分)

4月中旬未上报2018年度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整治方案的扣0.3分;2018年7月底前未完成县级验收和向市级未上报验收申请的扣0.3分;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的不得分。

12. 核与辐射(5分)

1)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持证率达到100%。(1.6分)

发现1个未取证单位扣0.1分,2个扣0.2分, 3个及以上扣0.3分;发现1个已取证单位未完善全国核技术利用申报系统扣0.2分,2个扣0.3分,3个及以上扣0.5分;发现1个核技术利用单位未及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申报系统提交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扣0.2分,2个扣0.3分,3个及以上扣0.5分;发现5个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过期扣0.1分,6-10个扣0.2分,10个以上扣0.3分。

2)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输变电与广电通信类设施监督检查率、整改完成率均达到100%,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三同时”执行率100%。(1分)  

发现1个单位未按要求频次检查整改扣0.05分;2个单位未按要求频次检查整改扣0.1分;3个单位未按要求频次检查整改扣0.2分;4个及以上单位未按要求频次检查整改扣0.5分。

发现1个单位未按要求执行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或 “三同时”的扣0.1分,2个扣0.2分,3个及以上扣0.5分。  

3)核技术利用及相关单位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有效,贯彻执行相关制度。(0.5分)

发现1个单位未达到防护要求、未按规定正常使用防护设施或未执行环境监测、个人剂量监测扣0.1分, 2个扣0.2分,3个及以上扣0.5分。

4)建立健全辐射应急机制,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水平。(0.4分)

未按规定频次修订县(区)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扣0.2分;未按要求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扣0.2分。

5)开展辐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做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完成重要节庆、活动及重大事件核与辐射安全保障工作,做好涉核风险防范、“邻避效应”化解及信访工作。(1.5分)

按省市要求开展辐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专项行动1项具体工作内容未完成扣0.1分,2项扣0.2分,3项及以上扣0.5分。

做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未按要求配合完成伴生放射性矿污染源普查工作扣0.2分;未按要求配合做好国控网、省控网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扣0.2分。

未按要求开展重要节庆、活动及重大事件核与辐射安全保障工作扣0.2分。

未按要求开展涉核风险防范工作扣0.1分;未妥善做好“邻避效应”化解和信访投诉处置工作,发生1起群体性上访事件扣0.3分。

13. 环境执法(6分)

1)加强环境执法,加大资金保障,施行“6+1”和双随机抽查监管模式,加强达标行动计划、挂牌督办、环境保护督察后续整改等重点工作。(1分)

资金保障不到位影响环境执法工作开展的,扣0.2分;未实施“6+1”监管模式的,扣0.2分;未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扣0.2分,未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扣0.2分;未上报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扣0.2分;未按要求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行动的,扣0.2分;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和设备配备未达到上级环保部门要求的,扣0.2分。

被国家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每件扣0.4分;被省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每件扣0.3分;被市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每件扣0.3分。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每件口0.5分;完成整改任务逾期未提交解牌申请的,每件扣0.05分;现场核查发现整改工作不全面、不彻底的,扣1分。

2)规范行政处罚,依法加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力度。(1分)

因填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自由裁量处罚系统不规范、不及时,存在漏报、错报或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偏低、行政处罚文书公开不及时,被部、省通报的,每次扣0.25分。每月5日前未向市环保局报送上一月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含适用四个配套办法)的,每次扣0.02分。环境行政处罚案卷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文书规范、证据充分、案卷规范,被省、市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每卷扣0.05分;未使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每件扣0.02分。未按期报送全年行政处罚工作总结的,扣0.02分。

3)认真组织实施环保部和省、市安排的各项环保执法检查活动。(0.5)

未按要求及时开展环保部和省、市安排的环保执法检查活动,1项执法检查活动未及时开展扣0.2分,扣完为止;执法检查活动方案、台账(表格)、简报、阶段性进展、工作总结等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1次1项扣0.01分,扣完为止;现场检查执法流于形式,整治不彻底、不全面的,1个问题扣0.1分,扣完为止。

4)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排污费费改税后相关工作。(0.5分)

工作配合不到位被省级通报1次扣0.3分,被市级通报1次扣0.1分。未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扣0.5分。

5)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加大在线监控企业检查力度,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1.5分)

市级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未达到90%的,扣1.5分;未完成当年度计划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的,每台套设备扣0.1分;对国发系统平台中出现的各类数据异常未在5日内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起,扣0.1分;6月底完成总磷、总氮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逾期未完成的每台套设备扣0.5分。

 6)做好环境信访案件办理及资料归档工作。(1分)

未按时、按要求上报环境信访调查结果,逾期或者因办理质量差退回重办的,每件扣0.3分;积案化解率未达到85%的,扣0.5分;有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每件扣0.5分;未认真值守12369投诉电话并被通报的,每次扣0.2分,档案不完整的扣0.2分。

7)配合做好环境监察垂改工作。(0.2分)

 按照省、市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改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酌情扣分。

14. 环境应急(2分)

1)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管理督查工作。(0.5分)

此项指标按年度考核。按照工作安排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查和环境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工作资料不全、总结报告上报不及时、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分别扣0.1分;未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检查计划的,扣0.15分;未按计划开展检查工作的,扣0.15分;每发现一次未建立检查台账或台账不完善的,扣0.05分。所有扣分累计,扣完为止。

2)稳步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0.5分)

督促县(区)环保部门于2018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辖区应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的备案工作,备案率低于80%扣0.1分,备案率低于90%扣0.05分;督促县(区)政府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工作,每少完成1个扣0.02分。

3)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做好环境应急演练工作。(0.5分)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被省厅通报一次扣0.05分,所有扣分累计,扣完为止。

未按要求及时公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每缺一次扣0.05分;对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公开信息的,扣0.2分;信息公开工作被省厅通报一次扣0.05分。所有扣分累计,扣完为止。

全年至少组织1次较大规模的市(州)、县(区)联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不是由环保部门组织、与上年度演练背景雷同、无演练总结评估报告、演练方案和演练脚本不完善、演练计划与相关资料(包括演练视频和照片)上报时间晚于3月15日与11月30日者,分别扣0.04分;未进行演练扣0.2分。

4)加强环境应急准备、应急联动及培训工作。(0.5分)

联动机制建设:未与公安消防、安监、交通运输、气象部门开展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或文件为准)分别扣0.05分;未督促县(区)环保部门与公安消防、安监、交通运输、气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的,每少一家扣0.05分;未督促县(区)环保部门与公安消防、安监、交通运输、气象部门开展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或文件为准)的,分别扣0.05分。所有扣分累计,扣完为止。

应急管理培训:至少举办1期由县(区)环保部门和重点企业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参加的环境应急管理培训班,培训无文件安排、课件、培训照片、签到册的,分别扣0.05分;国家和省厅组织的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培训班,未参加或人数不全扣0.1分。所有扣分累计,扣完为止。

15. 资金管理(3分)

1)加强中央、省、市环保专项资金监管,确保资金预算规范执行。(2分)

①根据省、市下达各县区项目资金总量及项目,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形成实际支出(1分)。专项资金按当年应支出进度考核,全部支出得满分;支出率≥90%,得0.9分;支出率≥80%,得0.8分;支出率≥70%,得0.7分;支出率≥60%,得0.6分;支出率≥50%,得0.5分;支出率<50%,不得分。

②按期完成切块下达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严格项目资金报备制度(0.5分)。按规定时间期限完成组织落实项目,开展项目审查、推动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前将上季度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等相关资料进行报备(按报备资料送达签收记录、邮戳日期为准),得满分;延迟报备一周以上(含一周)得0.25分;延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得分(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扣0.025分,扣完为止)。

③严格执行环保专项资金调度报告制度。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调度暂行意见的通知》,每季度按时报送项目资金调度报告(0.5分)。按时保质保量报送调度报告(按调度报告送达签收记录、邮戳日期为准),得满分;全年累计延迟一周(含一周)扣0.25分;全年累计延迟两周(含两周)不得分(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扣0.025分,扣完为止)。

2)建立健全中央、省、市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0.5分)

按照《甘肃省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年度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认真开展绩效评价,按期报送辖区年度绩效评价报告(0.5分)。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得满分(按送达签收记录、邮戳日期为准);延迟一周以上(含一周)得0.25分;延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得分(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扣0.025分,扣完为止)。

3)推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0.5分)

对贯彻落实国家“稳增长”等重大政策措施跟踪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和专项资金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认真全面整改情况的考核(0.5分)。按规定时间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的得满分;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逐一进行整改,但整改报告报送延迟一周以上(含一周),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审计整改报告虽报送及时,但发现问题整改不彻底的,少1项扣0.25分,直至扣完为止;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和贪污受贿等),不得分。

16. 环境法制2分)

1)加强“七五”环保普法工作。(0.5分)

 按照《庆阳市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要求,制定年度环保普法工作计划,未制定工作计划扣0.2分,年内组织开展普法活动,以照片资料为证,未开展的扣0.3分。

2)按照省市要求,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相关工作。(0.5分)

按照省、市要求,制定本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方案,未制定的扣0.2分。认真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相关工作任务得0.3分,未完成酌情扣分。

3)做好环境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0.5分)

行政处罚决定因复议或诉讼被撤销的、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对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不及时受理的,视情形予以扣分。

4)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0.5分)

按照省、市要求,结合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完成本县(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工作任务,得0.5分,未完成不得分。

17. 环境监测3分)

1)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相关工作。(1分)

①确定并公开辖区重点监控污染源名单,督导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法定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0.3分)

②严密监控重点企业污染排放。组织对辖区内排污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评价本行政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将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与辖区环境质量评估考核、预警紧密挂钩。(0.4分)

③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管,根据管理需要随机开展现场抽查检查工作。每半年提供一次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现场抽查考核结果。对检测抽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数据失真、落实质控措施不严、不符合监测规范的行为,进行通报和责令整改。(0.3分)

(2)配合做好环境监测垂改工作。(0.5分)

按照省、市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改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酌情扣分。

3)做好乡镇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监测工作。(0.7分)

完成国考省考断面宁县桥头、姚新庄、马头坡、罗川、柴家台、巴家咀每月监测一期,按时上报数据,每延迟报送监测数据1天,扣0.3分,每漏报、误报监测数据1次,扣0.4分,扣完为止。

4)做好污染源监测工作。(0.8分)

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发布监测信息,每有1家发证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未上传监测方案并录入数据,扣0.1分,扣完为止。(0.4分)

在甘肃省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上,每少1家企业公布内容完整的自行监测方案扣0.05分;每有1家企业无特殊原因而未按照标准要求做到全指标监测的扣0.05分;每有1家企业每有1月未按时公布自行监测结果扣0.05分;每有1月未按时间节点报送自行监测调度数据包的扣0.05分;扣完为止。(0.4分)

18. 信息公开(3分)

1)按规定公布环境质量信息,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信息,确保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1.2分)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公布要求,及时公布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每缺少1次或1项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布内容,扣0.08分,扣完为止。

2)公开环境执法信息(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环境信访案件办理结果等)。(1分)

未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公开环境执法信息的,扣0.5分。未定期在环保局或政府网站上公布环境信访案件办理结果的,扣0.3分。

3)督促重点企业及时公开环境信息,确保企业自行监公布率达到80%以上。(0.5分)

辖区内重点企业(单位)未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按规定内容定期公开相关信息的,扣0.5分。

4)按规定公开环评审批信息。(0.3分)

未公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的,扣0.3。


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