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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xj-2022-0001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1-30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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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单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公示

时间:2022-11-30 【字体:

关于环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单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公示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监管对象

检查方式

事项类别

检查依据

1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生产民用爆炸物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对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八条2.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2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四条;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九条。

3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一款;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

4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行政检查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3.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4.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5.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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