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j-2021-0001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2-01 | 废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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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放心粮店”监督管理细则
庆市粮发〔2018〕104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的工作部署,加快全市“放心粮店”建设进度,加强 “放心粮店”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心粮店”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放心粮店”销售的粮油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根据《甘肃省“放心粮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监督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经申报、审定、命名挂牌的“放心粮店”。
第三条 “放心粮店”申报评审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粮油经销店或超市粮油专区自愿申报,县(区)粮食局负责受理,会同食药监局组织审核评定,命名挂牌,报市粮食局、市食药监局备案(已挂牌的“放心粮店”有效期满后由县区粮食局、食药监局共同组织年审)。
第四条 申报评审“放心粮店”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门店经营面积 20 平方米以上,有相对稳定的经营人员、必要的仓库,有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正式开业2 年以上,2 年之内未发生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
2、凡销售的粮油及制品(主要指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 粮油复制品、小杂粮等)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暂无国标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的企业标准,不含任何违禁物质。成品粮油产品应有质量认证和“QS”标志。销售经营的粮油产品有较稳定的进货渠道,进货有质量保证协议,有质量检验报告,有产品合格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产品在保质期内。工商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经营人员健康证等证照齐全。
3、粮油销售店必须店容店貌整洁卫生、粮油堆放整齐、规范,粮油与其它非食用品或有异味的食品不混堆。无有毒、有害或异味物品污染,确保销售粮油质量达标,色泽气味正常。
4、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经营中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不以次充好、不掺杂使假,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商标和检验合格证)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
5、坚持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严格服务标准,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规范经营、守法经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群众监督。
6、有较为健全的粮油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7、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工商管理条例》, 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
第五条 “放心粮店”申报审定程序:
1、申报“放心粮店”应填报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4)质量及服务承诺书;
(5)员工《健康证》复印件
(6)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当年的产品质量、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由供货企业提供)。
2、各县(区)粮食局、食药监局对申报的粮油店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派员现场查看,对拟命名的“放心粮店”在粮食局网站或公示栏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3、公示期满后,由县(区)“放心粮店”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议评定,正式命名为“放心粮店”,在粮食局网站或公示栏向社会公告。
4、由各县(区) 对命名的“放心粮店” 颁发标志牌。
第六条 “放心粮店”的监督管理:
1、“放心粮店”采取自愿申请、联合评审、统一标志、逐步推开的办法进行。按照“五统一”(统一编号、统一店面标识、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报表台账、统一质量承诺)的原则严格审批,优先考虑态度积极、守法经营、消费者反映比较好的经营户。
2、按照职责分工,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放心粮店”的评审认定、粮油储存和制度管理、店容店貌等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进行监督管理,对产品质量和卫生进行检测。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监督粮食市场交易, 查处假冒伪劣粮油,受理消费者申诉,宣传贯彻粮食质量标准,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3、“放心粮店”称号有效期为2 年,自对外公告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粮食局、食药监局要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店容店貌、销售的粮油质量、诚信度、服务态度、承诺兑现等,并做好记录。
4、有下列问题之一,予以限期整改或摘牌,并向社会公布:
(1)销售的粮油质量经抽查、检测出现不合格的;
(2)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3)不按时提供相关信息且不服从检查管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推诿、拖拉,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4)有严重质量隐患,而又不能及时整改的;
(5)其它影响“放心粮店”声誉的。
对取消“放心粮店”称号的粮油经销店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5、“放心粮店”必须按照要求统一门牌标识,悬挂标志牌、承诺书、管理制度、公布监督电话等,接受消费者监督。
6、“放心粮店”称号不得转让、租借,违者将取消其“放心粮店”资格和称号。对假冒“放心粮店”的,粮食局要会同食药监局严肃查处。
7、对擅自制作悬挂“放心粮店”标识、标志牌的粮油经销企业,一经发现,勒令摘牌并予以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责任。
第七条 “放心粮店”享有的权利 :
1、可以悬挂“放心粮店”标识和证书复印件。
2、可以在广告宣传及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庆阳市“放心粮店”字样或标志。
3、“放心粮店”作为政府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第八条 “放心粮店”应当履行的义务 :
1、“放心粮店”标志牌只能使用在被审定的粮油销售店、超市粮油销售柜、超市粮油销售专区,不得转让、租借,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误导消费者。
2、“放心粮店”应积极主动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各项放心粮油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必要时,必须接受政府的宏观调控,承担政府粮油保供任务。
3、“放心粮店”必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 建立粮油经营台帐。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庆阳市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实施日期:2018年8月17日
6.联系单位: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联系人:田雪宁
8.联系电话:0934-821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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