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cdz-2023-00076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3-11-21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在全镇林草区域实施禁牧的公告
全镇广大人民群众:
为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巩固全镇造林绿化成果,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庆阳市禁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实施禁牧,现公告如下:
01
禁牧含义
禁牧是指在划定的禁牧区域,禁止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02
禁牧区域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益林地,包括天保、生态公益林;
(二)幼林地和生态建设的林地,包括历年三北工程、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国土绿化试点示范、植被恢复、蚂蚁森林等林业工程项目区、“一村万树”、苗林工程、义务植树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等村庄绿化区域、县乡公路行道树栽植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03
禁牧期限
禁牧实行常态化管理,禁牧期限为长期。
04
违法责任
(一)禁牧区域实施常态化禁牧,禁止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进入禁牧区域。对违反该规定的,由镇行政执法队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依照《庆阳市禁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罚款标准为每只羊50元/次,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每只(头)100元/次。
(二)对在近年来实施的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国土绿化等幼林地或待植地放牧致使项目施工受损、导致林木生长受损的,依照《庆阳市禁牧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放牧人在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基础上还将必须依法赔偿损失,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对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交由法院强制执行。对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违反以上规定,阻碍行政执法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有奖举报
凡发现在禁牧区域违法违规放牧行为,向镇政府提供违法违规放牧视频或照片证据材料等有效线索的,经查证核实后,一次性奖励200元。
举报电话:0934-452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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