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zx-2021-0001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2-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给予康宝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康宝,男,汉族,1959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22822********211X,环县八珠乡塔尔咀村武家掌组人。201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5月至2020年3月任塔尔咀村文书。现为该村村民。
经审查,康宝同志存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
2015年8月28日,塔尔咀村成立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该村村民杨正珠担任合作社法人,塔尔咀村原文书康宝担任合作社会计,按照成立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和要求,该社向塔尔咀全村村民收取了农户入股资金,康宝在此期间共收取144户14.4万元的入股资金。截至2016年8月,康宝向乡产业办塔尔咀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
账户上解入股资金138户13.8万元(账号:552310********1796),下剩入股资金6户6000元未上解,用于个人家庭支出。2020年10月份,在全乡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入股资金专项清理清查中,发现该康有未上解的农户入股资金滞留在本人手中,在乡村干部多次催促下,该康才将上述6000元入股资金全部返还给农户。
据上事实,康宝同志身为中共党员,不遵守法律法规,在担任塔尔咀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农户入股资金据为己有,已构成职务侵占行为。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经2021年1月18日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康宝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21年1月1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乡党委或者上级纪委、党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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